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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添附

蓋在別人地上、加工別人的料:
添附誰得所有權

把建材裝進別人的房子、把別人的木料做成家具——東西合體或變身後,所有權歸誰?能不能要回錢?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把建材裝進別人的房子、把別人的木料做成家具、把兩家的穀物混在一起——東西合體或變身後,所有權歸誰?能不能把付出的錢要回來?這一組問題,法律用「添附」(附合、混合、加工)來處理:先定所有權歸屬,再用價額補償平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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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裝進不動產就歸屋主

動產一旦附合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拆不下來、或拆下來會毀損或失去價值),就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建材、增建、固定裝潢附合於房屋,都是典型——附合完成,所有權法定變動,不待登記、也回不去了。

加工:增值夠高就歸加工人

加工於他人動產者,加工物原則屬材料所有人;但如果因加工所增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加工物就歸加工人。核心是比較「材料價值」與「加工增值」孰高。

補償:回不去,就用錢平衡

添附讓所有權變動,喪失權利的一方怎麼辦?第 816 條: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東西回不去,但可以向取得利益的一方請求金錢補償。

法院實例:增建附合於農舍,承攬人請求償還價額

下面的判決是添附補償的典型——承攬人施作的增建工程附合於定作人的農舍成為重要成分、由定作人取得所有權,承攬人主張縱未合意,仍得依第 811、816、179 條請求返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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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把邏輯講清楚:附合使定作人受有利益、承攬人受有損害,故得請求償還價額。這也提醒:在別人房子上施工、裝潢、增建前,最好先書面約定歸屬與補償——否則做完就附合、拆不回,只能事後爭補償金額。

添附自保重點

  1. 先約定歸屬:在他人不動產上施工、裝潢、增建前,書面約定所有權歸屬與拆復、補償。
  2. 保留成本憑證:材料、工程款單據是日後依第 816 條請求償還價額的基礎。
  3. 分清附合與可拆卸:未成為重要成分、可無損拆卸者不生附合,仍屬原所有人。
  4. 租屋裝潢留意條款:退租時裝潢多歸房東,善用租賃有益費用或事前約定(第 431、816 條)。

常見問題

歸不動產所有人(第 811 條),如建材、增建附合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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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屬材料所有人;加工增值顯逾材料者屬加工人(第 8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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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第 8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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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歸房東;可能依租賃有益費用或添附補償請求(第 431、816 條),最好租約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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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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