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的規則和一般土地完全不同:動土之前就要先送計畫。沒送而只是整地,是罰鍰;沒送而造成水土流失,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我在山坡地上的土地要整地、修一條進出的路,承包商說小工程不用申請。結果被水保單位開單要我停工並罰款。請問山坡地整地到底要不要事先申請?罰多少?會不會有刑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四類行為,而且結尾是概括規定
第四款結尾的「其他開挖整地」是概括規定,只要在山坡地上動到地形,幾乎都會被涵蓋。第 2 項的順序規定也很關鍵:水保計畫未經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它是前置關卡,不是可以事後補的附件。而所謂「小工程不用申請」是誤解:規模小可能只是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不是免申請。
農牧用地、雜項建地,一樣可能是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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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查證順序是:先確認該筆土地是否位於經公告的山坡地範圍,再確認行為是否落在第 12 條第 1 項四款之一,最後才判斷規模能否用簡易申報書。很多爭議都出在第一步就跳過:看到謄本寫農牧用地就以為不蓋房子就沒事,結果連修一條進出的便道都構成違規。山坡地的認定也不看坡度的直觀感受,平緩的土地一樣可能被公告為山坡地。
罰鍰之後,才是真正的成本
- 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金額持續累積。
- 令其停工,工程停擺的損失往往遠大於罰鍰。
-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怪手、發電機、施工設備都可能一併沒入。
- 強制拆除及清除工作物,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所以接到限期改正通知時,最重要的是在期限內提出可行的改正方案,而不是先爭執該不該罰。
「致生水土流失」是技術判斷,不是目測
既然是技術判斷,就有鑑定方法、參數與計算式可以檢視,不能只憑現場照片認定;水與土是兩個不同面向,主管機關的認定針對哪一個、依據什麼數據,都可以具體爭執;開挖與流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也要證明。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時,務必要求檢視鑑定報告的完整內容與計算基礎。
最後提醒兩件事。其一,義務人不限於地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5 年度簡上字第 21 號認定共同使用土地的相關人員「俱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水土保持義務人」,地主不能用「我發包給別人」來免責。其二,水土保持法第 32 條規定,犯該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這一句對出租機具的業者影響特別大。
常見問題
四類(水保法§12 I):①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②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附屬設施 ③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 ④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第四款「其他開挖整地」為概括規定。§12 II:水保計畫未經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許可。§12 IV:指定種類且規模未達標準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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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與是否為山坡地是兩回事,判準是有無經行政院核定公告為山坡地。臺中高行地方庭114地訴76:水保法§12 I以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為前提,系爭土地無論為農牧用地或雜項建地,既屬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其開挖整地即應受水土保持法規範。查證順序:①確認是否位於公告山坡地範圍 ②確認行為是否落在§12 I四款 ③判斷規模可否用簡易申報書。山坡地認定不看坡度直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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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至三十萬(水保法§33 I②:違反§12至§14未先擬具水保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者)。§33 II: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風險:①按次處罰累積 ②停工損失 ③沒入機具設備 ④強制拆除費用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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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即入刑。水保法§33 III: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32: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使用致生水土流失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免;致釀成災害者加重至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者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過失致釀成災害者亦罰;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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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作技術判斷,分水與土兩面向。高院115上訴2379:水保法目的在維護整體性水土保持功能,所稱致生水土流失係指水資源土資源之流失,前者為山坡地開發所致之逕流水流失現象,後者專指特定範圍內之土壤流失情形與數量,判斷有無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學理上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攻防點:①技術判斷有鑑定方法參數計算式可檢視 ②水與土為不同面向,認定針對何者依據何數據可具體爭執 ③開挖與流失之因果關係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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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義務人不限於地主。高雄高行高等庭115簡上21:共同使用土地之相關人員俱屬水保法§4所稱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未擬具水保計畫擅自開挖整地之違規事實。高雄高行高等庭114訴405:當事人於會勘時自承開發行為為其所為、施工起始日、未提出申請,成為認定基礎。要點:①地主不能以發包免責,§33 II明定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②會勘陳述會被記錄使用 ③發包契約應約定由承攬人取得核定、未取得前不得動工及違約責任,惟僅移轉內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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