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就把財產給了特定子女」大概是台灣遺產戰爭最常見的引信。民法的回應是歸扣(第 1173 條):結婚、分居、營業三種目的的贈與,視為應繼分的預付,分遺產時要算回來扣掉——但也只有這三種。搞清楚界線,才知道自己手上的是武器還是誤會。
父親生前把一筆土地贈與給哥哥,現在父親過世了,分遺產時我可以主張把那筆土地算回遺產裡從哥哥的應繼分扣掉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173 條:預付說的邏輯
立法邏輯是推定的公平:父母為子女成家(結婚)、分家(分居)、立業(營業)的重大資助,推定是「先給的那份遺產」;至於其他贈與——出國留學、買車、日常金援——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的偏愛,不強行拉平。兩個常用的但書:①反對表示——被繼承人贈與時聲明「這份不必歸扣」,就不扣(想生前定分止爭的父母,把這句寫進贈與契約);②價值定格在贈與時——當年 300 萬給的地,現在漲到 1500 萬,歸扣仍算 300 萬。
三套制度,別再搞混
- 民法 1173(歸扣):管繼承人之間怎麼分——只扣結婚/分居/營業三種特種贈與。
- 民法 1148-1(視為所得遺產):管債權人——死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債權人可主張是責任財產;不影響繼承人間的分配。
- 遺贈稅法 15(擬制遺產):管國稅局——死前 2 年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課稅;稅是稅,分配是分配。
法院怎麼說:證的是「贈與那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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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把兩個實務要點一次講完:其一,主張「死前二年贈與的土地應算遺產」——法院引 1148-1 立法理由駁回:那條保護的是債權人,不改變繼承人間的分配;其二,主張「這是因營業而贈與應歸扣」——證據只有土地現在劃著停車格的照片,法院說這可能是受贈之後才做的規劃,證不了贈與當時的目的,歸扣不成立。要打歸扣訴訟的人,備證清單因此很明確:贈與稅申報書的記載、贈與前後的家庭通訊、受贈財產與婚禮/開業時點的金流對應——把時間軸拉回「贈與那一天」,才是這類案件唯一的戰場。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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