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在法律上是「擬制的親子」——它讓養子女視同婚生子女,有扶養、有繼承、從養父母之姓,並停止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正因為關係這麼重,終止它也有嚴格的門檻:不是說一句「我們不當母子了」就算數。
我小時候被收養,現在跟養父母關係破裂想斷開收養關係,或養父母對我不好想終止收養,請問收養可以終止嗎?要怎麼做?會影響繼承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終止的連動:扶養與繼承
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子關係、扶養與繼承權利義務都消滅,並「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及本姓。這也是為什麼收養與終止收養的爭議常和繼承權綁在一起——本文判決就是為了確認繼承權而爭執收養有沒有終止。動這層關係前,務必想清楚扶養與繼承的效果。
第 1080、1081 條:三種終止途徑
- 合意終止(§1080):雙方書面合意;未成年養子女還須法院認可(依最佳利益);未滿 7 歲由本生父母代為、滿 7 歲須其同意。
- 判決終止(§1081):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因故意犯罪受 2 年以上徒刑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者,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 死後終止(§1080-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96 年後不再限於不能維持生活)。
法院怎麼說:查無終止記載,收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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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為了確認繼承權而起的訴訟,爭點是被收養者與養親間的收養關係是否已終止。法院梳理了死後終止收養制度的演變:74 年修法前沒有死後終止的規定,養親一方死亡後養子女不能與已故養親終止(釋字 91 號);74 年增訂較嚴的條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96 年放寬為現行民法第 1080-1 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本案因戶籍查無終止收養的記載,認定收養關係仍存在(影響繼承)。這件判決給有收養關係的家庭三個提醒:①終止收養一定要走「正式程序」並留下紀錄——合意終止要書面(未成年還要法院認可),口頭說「不當母子了」在法律上無效,也不會出現在戶籍上;②想斷開已故養親的收養,走「死後終止」聲請法院許可;③收養與終止都牽動繼承——動這層關係前,先想清楚繼承與扶養的連動,涉及利益者其他繼承人可能有意見(參本站收養成立要件、拋棄繼承、認領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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