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婚姻還沒真正離成又結了一次、被人用假身分或假意騙婚、雙方根本沒有結婚真意的假結婚——這些婚姻在法律上可能自始無效,或可以請法院撤銷。無效與撤銷是兩條不同的路:無效是自始不存在,撤銷是向將來失效且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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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無效事由中,重婚最常見。而重婚的前提常是「前婚其實沒消滅」——例如以為離婚成立、其實離婚登記或判決有瑕疵,前婚仍存續,後婚即構成重婚。
第 985 條白紙黑字: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搭配第 988 條,重婚原則無效;唯有善意無過失信賴前婚已消滅的例外(第 988-1 條)才可能救活後婚。
婚姻撤銷:被騙、被逼的救濟
騙婚(隱瞞重大事項、假身分)、脅迫結婚走的是撤銷。重點是6 個月除斥期間——從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起算,拖過就不能撤銷。其他撤銷事由還有: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第 995 條)、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第 996 條)。
法院實例:前婚存續致後婚重婚無效
下列判決示範完整因果:前婚的離婚登記經另案確認無效、前婚仍存在,則一方另與他人結婚即構成重婚,後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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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依民法第 985、988 條認定後婚無效,並說明後婚雙方非善意無過失故無第 988-1 條例外的適用。這提醒:離婚是否確定生效攸關後續再婚的效力,別在程序未確定前就再婚。
實務重點
- 確認離婚已確定:再婚前確認前婚的離婚登記或判決確實生效,避免重婚無效。
- 騙婚要及時撤銷: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6 個月內提起,逾期失權(第 997 條)。
- 分清無效與撤銷:重婚、假結婚走無效之訴;被騙、不能人道走撤銷之訴。
- 注意對世效與身分連鎖:婚姻無效/撤銷影響子女婚生、財產與繼承,宜一併諮詢處理。
常見問題
不具法定方式、近親結婚、重婚者無效(第 988 條),自始不生效力。
原則無效;但後婚雙方善意無過失信賴前婚已消滅者,例外有效(第 988-1 條)。
可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6 個月內請求撤銷(第 997 條),逾期失權。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撤銷=有效至撤銷、向後失效且有期限。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