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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撤回告訴

和解了想撤告?
時點與效力先弄清楚

「撤告」兩個字在和解桌上值很多錢——但它只對告訴乃論之罪有效,而且過了一審辯論終結,誰都撤不了。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刑事和解桌上,被告最想要的三個字是「我撤告」——但這三個字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告訴乃論之罪)、期限(一審辯論終結前)、代價(撤了永遠不能再告),還有一條隱藏規則:對一個共犯撤告,全部共犯一起下車。把規則弄清楚,籌碼才能賣在好價錢。

我提告對方傷害後雙方和解了,對方要求我撤告,撤告要怎麼辦理?撤了之後他沒履行和解條件我還能再告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先分罪名:撤得動的與撤不動的

告訴乃論之罪——訴追以告訴為條件,撤回就終結: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過失傷害、妨害秘密、親屬間財產犯罪等。非告訴乃論(公訴)之罪——詐欺、竊盜、恐嚇危安、酒駕、重傷害等:被害人的「撤告」不能終結程序,檢察官依職權續行;此時和解換的是量刑、緩起訴、緩刑,不是無罪。實務最常見的錯誤預期發生在車禍:過失傷害可撤(和解後常以撤告收尾),但若涉酒駕、肇事逃逸,那部分是公訴罪,和解書寫再多「不予追究」都攔不住檢察官。

第 238、239 條:一次性、不可分

三個字重點:時點——「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偵查中遞狀給檢察官(結果:不起訴),審判中遞給法院(結果:公訴不受理);二審才和解,撤不了,只剩量刑意義。一次性——撤回即消滅告訴權,對方毀約也不能再告不可分——第 239 條讓「選擇性撤告」不存在:放過一人=放過全部共犯。這三個特性合起來的結論只有一個:撤告是最後一步,不是第一步

和解書:讓撤告換得到錢

  1. 順序條款:一次付清→「收受後○日內撤回告訴」;分期→「全部清償後撤回」或「首期給付後撤回,餘款另立本票/執行名義擔保」。
  2. 取得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或訴訟上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付直接強制執行,彌補「不能再告」的空窗(參本站調解和解書各文)。
  3. 寫清範圍:和解金額、給付方式、遲延利息、「民刑事一併拋棄其餘請求」或保留民事——寫模糊的和解書,是第二場糾紛的請帖。

法院怎麼說:偵查中撤了,換自訴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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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告訴人在偵查中撤回傷害告訴,事後反悔改提自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認:第 238 條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是撤回的最後期限,偵查階段的撤回當然有效;撤了之後,再行告訴不行、換軌道提自訴也不行,法院只能諭知不受理。這件判決就是「撤告是一次性」最好的注腳:簽和解書的那天,想清楚的不是「要不要原諒」,而是「錢到位了沒」——因為墨水乾了之後,刑事這張牌就永遠收不回來了。

常見問題

傷害、侮辱誹謗、毀損、過失傷害等可撤;詐欺酒駕等公訴罪撤了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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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檢察官或法院遞撤回告訴狀;逾期只能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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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即消滅告訴權(§238 II),不得再告;分期案件先取得執行名義再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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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239):對一人撤告效力及於全部共犯,無法選擇性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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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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