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借遷一下就好,又沒差」——為了選票、學區、補助或稅賦,把戶籍遷到根本沒住的地方,可能不只是行政問題,而是刑事犯罪。而屋主如果發現自家被掛了不認識的戶籍,也不該放著不管。
有人把戶籍遷到我家但根本沒住,或有人找我把戶籍遷去某地方投票、辦學區、領補助,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屋主)可以把他遷走嗎?會有刑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14 條:不實登記的構成要件
- 選舉幽靈人口(最重):為投票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投票——構成妨害投票罪(選罷法),選舉季常見查辦「投票部隊」。
- 一般不實遷入:為學區、補助、稅賦而虛遷——構成要件近似刑法第 214 條,但戶籍法另設行政罰,視個案是否「足生損害」而定。
- 關鍵區別:有沒有真正居住的事實或意思——真要住而遷是行使權利,虛報居住而遷是濫用。
界線:真居住 vs 虛遷徙
選罷法以「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為選舉人資格,但實際居住難以逐一查證,故以戶籍登記為認定標準。所以:真的要在該地居住(或將來在該選區生活)而遷戶籍,是行使權利,縱使打算投給特定人也不違法;根本沒有居住的意思、只為取得投票權去投票(幽靈人口、投票部隊),就構成妨害投票罪。回本家、因工作就學而遷,只要是真實居住,就不是幽靈人口。
法院怎麼說:虛偽遷徙取得投票權而投票,成罪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把親屬戶籍虛偽遷入選區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被論以妨害投票罪。這件最高法院判決把戶籍遷徙的法律評價分層講清楚了:①真的要在選區居住、或可預見將來要在該區選舉而遷戶籍——「法所許」,縱使遷入之初就打算投給特定人,也不違法;②虛偽遷徙(未實際居住)取得投票權而投票——構成妨害投票罪;③一般的「故意不實戶籍登記」(非選舉目的),構成要件雖與刑法第 214 條相當,但戶籍法另設行政罰,立法者認為此種情形無須一律科以刑罰。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戶籍要與「實際居住事實」相符——真實的居住、工作、就學、返鄉而遷是行使權利;②為投票而虛遷(自己或組織他人)是刑事犯罪,找人頭遷戶籍投票要坐牢;③屋主發現自家被掛不實戶籍,可檢具權狀向戶政申請「逕為遷出」,避免影響自己的囤房稅、補助排富等權益;別答應讓別人虛遷戶籍投票而成共犯(參本站囤房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租金補貼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