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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死因贈與

我死後這間房給你:
死因贈與怎麼運作

生前跟人說好「我走了以後這個給你」、對方也答應——這不是遺囑,而是死因贈與契約。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長輩生前跟你說好「我走了以後,這間房子給你」、你也答應了——這不是遺囑,而是一種契約:死因贈與。它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生前約定、死後才生效。搞懂它和遺贈、生前贈與的差別,攸關這份心意最後能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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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死後生效的贈與契約

贈與是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第 406 條)。死因贈與就是附『贈與人死亡』停止條件的贈與——生前雙方合意,死亡時生效。它與遺贈(遺囑人單方的死後處分)不同: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需受贈人生前同意;但兩者都在死後無償處分財產,性質相近。

法院實例:遺囑無效,仍可能成立死因贈與

下面的判決把死因贈與的特性講得很清楚——代筆遺囑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但受讓人抗辯被繼承人生前已表示死後贈與、其亦接受,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法院闡明死因贈與與遺贈同屬死後處分財產的負擔行為,不得僅因遺囑無效即否認另成立死因贈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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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引用最高法院見解,點出兩個關鍵:①死因贈與是不要式契約,不以立遺囑的方式為必要——所以遺囑無效不代表心意落空,可能退而成立死因贈與;②死因贈與與遺贈性質相近,實務多類推適用遺贈規定(受特留分限制、須先償債等)。想安排身後財產,死因贈與是遺囑之外的另一條路,但最好書面並公證以利舉證。

死因贈與實務重點

  1. 生前合意、死後生效:死因贈與是契約,需受贈人生前同意,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
  2. 遺囑無效可退而求其次:遺囑因方式瑕疵無效時,可主張成立死因贈與(第 406 條、類推遺贈)。
  3. 受特留分與償債限制:類推遺贈,不得侵害特留分、須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4. 書面公證留證:口頭死因贈與舉證困難,建議書面並公證,明確標的與意思。

常見問題

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需生前合意);遺贈是單方遺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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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死因贈與是不要式契約;遺囑無效仍可能成立死因贈與(第 406 條、類推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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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類推遺贈規定(含特留分限制、扣減),但不類推遺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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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前仍屬遺產;類推遺贈須先償債、不得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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