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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典權

古老但還在的用益物權:
典權與回贖

把祖產「典」給別人換一筆錢、日後再贖回——這個看似古老的制度,在祖產與離島土地上仍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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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祖產「典」給別人換一筆錢、日後再贖回來——這個聽起來很古老的制度,在祖產與離島土地上其實還活著。典權是我國固有的物權,一手是出典人拿到典價,一手是典權人取得使用收益;而最關鍵的是:逾期不回贖,土地可能就歸典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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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是什麼:用益兼擔保的物權

典權要移轉占有(把不動產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這點和不移轉占有的抵押權不同;而「不回贖即取得所有權」的設計,又和純債權的租賃不同。它介於用益與擔保之間,是理解舊契約的關鍵——祖輩寫的「典」字,可能不是賣、也不是借。

回贖:錯過期限,土地就歸對方

定期典權,出典人得於期滿後以原典價回贖;但期滿後經過 2 年不回贖,典權人就取得所有權。

未定期限的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但自出典後經過 30 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所以家族土地若還有典權存在,務必盤點出典時間與回贖期限——一旦過期,想贖也贖不回來了。

法院實例:承典、回贖與取得所有權之爭

下面的判決處理典權的典型爭議——承典人主張其占有多年、出典人已表明無回贖之意,涉及典權成立要件(移轉占有)與逾期不回贖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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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引用最高法院見解:典權成立以移轉占有為要件,但不以典權人直接占有為必要(可透過轉典等間接占有)。實務上典權糾紛多圍繞回贖期是否經過、原典價的認定、絕賣條款的效力打轉——遇到就要儘早釐清時間軸。

典權實務重點

  1. 看清契約性質:祖輩的『典』字契約,先確認是典權、抵押還是買賣,效果天差地遠。
  2. 盤點回贖期限:定期典權期滿 2 年、未定期者出典 30 年,逾期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第 923、924 條)。
  3. 以原典價回贖:回贖是以『原典價』為之,並注意典物上的重建修繕、找貼等結算。
  4. 辦理登記與塗銷:典權為物權須登記;回贖後記得辦理塗銷,避免權利狀態不明。

常見問題

支付典價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對方不回贖時取得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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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典權期滿後 2 年內、未定期者出典後 30 年內以原典價回贖(第 923、924 條),逾期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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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移轉占有、可取得所有權;抵押不移轉占有純擔保;租賃是債權有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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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設定(須登記),多見於祖產、離島舊有典權;遇祖輩『典』契約要確認回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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