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時,遺產分配是一道公式題:先確定血親繼承順位(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 1138 條),配偶永遠在列,份額依同繼承的順位而變(第 1144 條):與子女均分、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繼承拿 1/2、與祖父母同繼承拿 2/3。分配前別忘了配偶還能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那是拿回自己的,不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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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套公式:順位+應繼分
試算:遺產 1,200 萬、配偶+三名子女 → 四人各 300 萬;遺產 1,200 萬、配偶+父母 → 配偶 600 萬、父母各 300 萬;配偶+祖父母 → 配偶 800 萬。子女先於被繼承人過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份(第 1140 條)。
配偶的隱藏第一步:剩餘財產分配
很多家庭直接跳進「遺產怎麼分」,忽略了配偶的前置權利: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因死亡消滅時,生存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筆錢從遺產總額中先扣走,剩下的才按應繼分分。對婚後才累積財產的家庭,順序對不對,配偶拿到的金額可能差一倍。
法院怎麼分:按應繼分定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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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之訴的邏輯:法院先確認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再就每項遺產定分割方法(現金按比例、不動產原物分配或變價)——連訴訟費用都按應繼分分擔。實務提醒:生前贈與若屬「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依第 1173 條要歸扣計入應繼遺產;喪葬費用先從遺產扣除。談判桌上把這些先攤開,訴訟就常常免了。
常見問題
與子女均分;與父母/兄弟姊妹同繼承拿1/2;與祖父母同繼承拿2/3;無血親繼承人全拿(§1144)。
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030-1),剩下才進遺產按應繼分分——順序別搞反。
子女先歿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1140);僅限第一順位。
先繼承登記→協議分割→談不攏訴請法院按應繼分判分(見引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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