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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 贈與

送出去的東西
可以要回來嗎?

還沒過戶,隨時能反悔;過戶了,就要靠「忘恩條款」與「附負擔」——送之前先懂規則。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贈與能不能反悔,分水嶺是權利移轉:還沒交付、還沒過戶,原則上隨時可撤銷(民法第 408 條);已經移轉,就要靠兩把鑰匙——忘恩條款(受贈人侵害你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第 416 條)與附負擔贈與(說好的奉養沒做到,第 412 條)。撤銷後,依不當得利把財產或價金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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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轉前:反悔是你的權利

動產看交付、不動產看登記——過戶前都來得及。兩個例外別踩:經公證的贈與(公證時就是要拿掉反悔權)與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如生活費資助)。反過來說,受贈的一方想確保拿得到,就把贈與拿去公證

忘恩條款:過戶後的第一把鑰匙

兩款事由:故意侵害(毆打、恐嚇、重大侮辱——須刑法有處罰明文,但不以判刑確定為前提)與不履行扶養義務。最容易失手的是一年除斥期間:知道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要行使,存證信函或起訴都算——別邊心寒邊拖過期限。

附負擔贈與:第二把鑰匙+法院實例

「房子給你,你要讓我住到老」——這就是附負擔贈與。台中高等法院分院近期的案件是完整示範:受贈人未履行負擔還把房子賣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改依不當得利追售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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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實戰重點:撤銷的意思表示用起訴狀送達也算;房子被賣掉不是終點——追價金;連因此在外租屋的損失都能一併請求。給長輩的建議濃縮成一句:過戶前把負擔寫成白紙黑字,或干脆用遺囑與信託替代生前贈與

常見問題

可以——權利未移轉前得撤銷(第408條);但經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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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恩行為 1 年內可撤(第416條);附負擔不履行可撤(第412條)——撤銷後依不當得利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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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載明贈與標的+負擔內容+不履行效果;引用判決即依第412條撤銷追回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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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後依不當得利返還(第179條):塗銷登記或返還價金;轉手給善意第三人前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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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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