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電話的法律定性很簡單:業者在利用你的個人資料——而個資法第 20 條給這件事上了兩道鎖:利用必須在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你表示拒絕後必須立即停止。掌握三句話——「你是哪家公司?」「我的資料哪裡來的?」「我拒絕行銷,請刪除我的資料」——之後的每一通,都是對方的罰鍰與你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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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利用有邊界,拒絕是鐵門
三個重點:目的拘束——辦門號留的資料拿去推銷理財,屬目的外利用,原則要你的同意;拒絕即停——一句「我拒絕行銷」,法律效果立即發生;首次行銷的義務——業者要主動、免費提供拒絕管道(簡訊回 STOP、按 9 取消)。買賣名單的「名單商」,則在蒐集階段就已違法。
拒絕權:一通電話的標準動作
- 開錄音(自己是通話一方,錄音合法),問:「請問是哪家公司?專員貴姓?」
- 問來源:「我的電話你們從哪裡取得?」——個資法第 9 條的告知義務,對方依法要答。
- 下拒絕:「我拒絕接受行銷,請立即停止利用並刪除我的個人資料。」——第 20 條的鐵門從此關上。
- 留紀錄:通話時間、號碼截圖歸檔;之後每一通再打來的,都是「應即停止而未停止」的違法事證。
反制:檢舉開罰+按件求償
檢舉:向該行業主管機關(銀行/保險→金管會;電信→NCC;一般公司→縣市政府)附上錄音與通聯,違反第 20 條可限期改正+罰鍰;求償:個資法第 29 條,損害不易證明時法院按每人每一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酌定——拒絕後的每一通都是「一事件」,小額訴訟就能處理。升級選項:深夜連續撥打、辱罵糾纏,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可報警),特定對象的反覆糾纏並可能觸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你的錄音習慣,就是他們的成本。
常見問題
須在蒐集目的內利用(§20);目的外要你同意;買名單本身就違法。
口頭說「拒絕行銷」即生效,業者應即停止;首次行銷須免費提供拒絕管道。
檢舉主管機關開罰+個資法求償(每件 500-2 萬);錄音與通聯是證據。
查詢權不得拋棄(§3):可要求告知來源、刪除資料;不答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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