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婚沒結成,法律把帳分三本:返還——聘金、金飾等「因訂婚而為的贈與」,婚約解除或無效時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979-1 條);賠償——無法定事由悔婚的一方,對他方的損害要賠(§978),無過失的他方還能請慰撫金(§979);自由——婚約不得強迫履行(§975),法律不逼任何人走進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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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金飾:目的性贈與,目的落空就返還
涵蓋範圍以「因訂婚而給」為準:聘金、大小聘、金飾、訂婚戒指——都在;喜餅、喜宴、婚紗照這類已消費的支出,返還請求多不被支持(轉向損害賠償主張)。返還請求權不問過失:就算是你悔婚,對方收的聘金原則上也要還——過失問題在賠償那本帳處理。
解除事由與賠償:第 976 條的清單
有第 976 條事由 → 合法解除,解除方不負賠償責任、還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沒有事由硬悔婚 → 對方可依 §978 求償(訂婚支出、籌備費用),無過失方另可依 §979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法院實例:返還聘金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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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訴訟的證據清單很傳統但有效:聘金收據或匯款紀錄、金飾購買單據、訂婚儀式照片與媒人證言——證明「這是因訂婚而給」。談判建議:婚沒結成已是兩家的難堪,依 §979-1 的框架先禮後兵(存證信函載明返還範圍與期限),多數案件在訴訟前就能了結。
常見問題
要得回——因訂婚之贈與於婚約解除/無效時得請求返還(§979-1);喜宴喜餅等已消費者除外。
§976 七款事由(再訂婚約、違期約、重大事由等);無事由悔婚要賠償(§978)。
不行(§975)——悔婚只賠錢(返還+賠償+慰撫金),不能強迫結婚。
一般交往贈與原則要不回;能證明「以結婚為條件」的大額給付,可走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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