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網購(通訊交易)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用說明理由、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期間內把商品交運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但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七類商品是法定例外。賣場標示「不退不換」?違反第19條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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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的法律依據
三個常被忽略的細節:
- 七天內「寄出」就算數——期間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契約即視為解除,不是要賣家七天內收到。
- 賣家沒告知解除權資訊?七日期間自補行告知的次日起算;但從收貨起超過四個月,解除權就消滅。
- 費用全免——退貨運費、「整新費」都不能要求消費者負擔。
法院在消費訴訟中也反覆闡明這條規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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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不能退的例外商品
行政院依第19條授權訂定的準則,列出七類經賣家事先告知即排除七天解除權的商品:
常見對號入座:生鮮食品與蛋糕(第1款)、刻名字的飾品(第2款)、拆封的遊戲片與軟體(第4款)、線上課程與電子書(第5款)、拆封的內衣與美妝(第6款)、國際機票(第7款)。注意兩個要件:商品要屬於這七類,且賣家要事先告知排除適用——缺一個,七天解除權仍然存在。
鑑賞期是「檢查」不是「試用」
七天解除權的目的,是彌補網購「看不到實物」的資訊落差,讓你有如同在實體店面檢視商品的機會。因此拆外盒、確認規格外觀,不影響退貨;但把鞋子穿出門一週、把家電用出使用痕跡,已超出檢查的必要範圍,賣家可能就商品減損的價值求償(此段為主管機關函釋與實務見解之歸納)。
賣家不理你怎麼辦?
- 留下證據:在七日內以平台訊息+書面(存證信函尤佳)通知解除,保留寄件單據。
- 向平台客服申訴:大型電商平台多有介入機制。
- 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介入。
- 調解與小額訴訟:申訴未果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金額 10 萬元以下走小額訴訟程序。
常見問題
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期間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即視為解除(消保法第19條)。
沒有,七天解除權僅適用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實體店面依店家退換貨政策。
一般商品在檢查必要範圍內拆封仍可退;影音商品、電腦軟體、個人衛生用品拆封即不可。
無效(第19條第5項),除非商品屬於七類例外且已事先告知。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