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撞了,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1-2條,駕駛人原則上要賠償你的損害: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民法第193條)與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此外強制險不論對方有無過失都能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和解前先算清楚這些項目——治療還沒結束就簽「拋棄一切請求」,是車禍受害人最常見的虧。
我被機車撞傷,可以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強制險怎麼申請?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可以請求什麼?
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對動力車輛駕駛人另有特別規定(舉證上對被害人有利):
身體受傷時,可請求的財產上損害與精神賠償:
實務上的求償長什麼樣子?最高法院近期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就是同時主張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百萬餘元與慰撫金,並以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為請求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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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你自己也有過失(例如未依規定車速),法院會按過失比例減少賠償額;項目要有單據與證明(診斷證明、薪資單、鑑定報告),金額才站得住。
強制險: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先請領
三個重點:第一,無過失責任——不用先吵清楚誰對誰錯,就能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領;第二,對方肇事逃逸或沒保險時,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第三,強制險給付的是基本保障(傷害醫療、失能、死亡定額),超過的部分再依前面的民法規定向對方求償。
私下和解可以,但這樣做才安全
- 先報警、就醫、蒐證: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目擊者;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過失認定有幫助。
- 治療告一段落再談總額:傷勢與後遺症未確定前,不要簽「拋棄其他一切請求權」的和解書。
- 和解書要件寫齊:當事人、事故時間地點、賠償金額與給付期程、是否包含強制險、是否撤回/不提刑事告訴。
- 更有保障的做法——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記得刑事時鐘: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談和解不要談過期。
常見問題
醫療與看護費、收入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民法第193條)、精神慰撫金(第195條)、車損修復費。
賠。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強保法第7條),人身傷亡即可請領;超額部分再走民法求償。
有效,但範圍寫太寬會把還沒發現的損害一起拋棄;經法院核定的鄉鎮調解筆錄效力更強,等同確定判決。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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