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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緩刑撤銷

緩刑不是免死金牌,
再犯一次就可能歸零

緩刑的本質是一場考試:考期兩到五年,考題只有一題——別再犯;而補考機會,取決於你再犯的是哪一種。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拿到緩刑的那天,很多人以為案子結束了——其實是考試開始了:考期 2 到 5 年,期間再犯不履行負擔,緩刑可能被撤銷,原本不用關的刑期整段復活。撤銷的規則分兩條軌道:必撤(第 75 條)與裁量撤(第 75-1 條)——搞懂自己站在哪條軌道上,攻防才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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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75-1 條:必撤與裁量的分界

分界線就是「逾 6 月徒刑」:再犯被判超過 6 個月——必撤,沒得談;6 月以下、拘役、罰金——進入裁量,法院要另外認定「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才撤。還有一條許多人不知道的時間閘門:撤銷聲請要在後案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提出——檢方拖過了,撤銷之門自動關閉。

裁量天平上的砝碼

  1. 對你不利:前後罪同類型(暴力對暴力、竊盜對竊盜)、同一被害人、緩刑初期就再犯、負擔擺爛失聯。
  2. 對你有利:性質迥異的偶發輕罪、已和解賠償、穩定就業與家庭、就醫或戒治紀錄——證明「原本的信任基礎還在」。
  3. 負擔管理:賠償金與勞務按表操課;付不出來先跟觀護人談——主動溝通與人間蒸發,在「情節重大」的認定上是兩個世界。

法院怎麼說:同一個被害人,第二次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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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前案妨害自由獲拘役 30 日、緩刑 2 年;緩刑期內對同一被害人再犯傷害與強制未遂,被判 3 月確定——法院撤銷緩刑,高院維持:前後都是暴力型犯罪、對象還是同一人,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且撤銷後前案仍可易科罰金,手段並未過當。裁定裡有句話值得每個緩刑中的人抄下來:「非謂後行為之守法合規能掩飾前行為觸法之過錯」——緩刑期間的乖,是本分,不是抵扣券。緩刑是司法給的第二次機會;它的使用說明只有一行:當它是最後一次(緩刑的取得策略參本站竊盜初犯認罪協商各文)。

常見問題

逾 6 月徒刑確定=必撤(§75);6 月以下/拘役/罰金/違反負擔=法院裁量(§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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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前後罪的同質性、再犯原因、惡性(高院115抗1811);同類罪+同被害人幾乎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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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負擔(賠償/勞務/法治教育)不履行情節重大→得撤銷(§75-1 I④);困難要主動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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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6 個月聲請期限;實體攻「非同質、偶發、已回正軌」;撤銷後 6 月以下仍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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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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