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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性騷擾

路上、捷運被性騷擾,
當下與事後這樣做

「他只是摸一下就跑」——那一下,是兩年以下的刑事罪;而你的申訴權,不因當下愣住而消失。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公共場所的性騷擾有個殘酷的共同點:發生在幾秒之內,被害人往往當場愣住,事後才湧上憤怒與自責。法律的回應分兩軌:肢體觸摸——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 6 個月,事後提告完全來得及;言語、跟隨、偷拍——申訴調查+1 萬至 10 萬行政罰鍰。你當下的沉默,不會沒收你事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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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那「一下」是刑事罪

構成要件的關鍵字是「乘人不及抗拒」——趁擁擠、趁擦身、趁你來不及反應的瞬間觸摸,正是本罪的典型;持續壓制、程度更重的,升級為刑法強制猥褻(6 月以上 5 年以下)。權勢加重:師長、雇主、照護者利用機會犯之,刑度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的實務意義:6 個月內提告、偵查中可和解撤告——這既是時限,也是談判籌碼。

申訴軌道:觸摸之外的騷擾

黃色笑話、性意味訊息、跟隨糾纏、展示猥褻圖片——不構成刑事罪的性騷擾,由申訴調查程序接住:向事件發生地縣市主管機關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警察機關也受理轉介),調查成立者對行為人處 1 萬至 10 萬罰鍰;場所經營者(捷運、賣場、健身房)接獲申訴未採取有效糾正措施,另罰。2023 年修法後的重點:申訴期間放寬(一般事件知悉後 1 年內)、調查程序的被害人保護強化(社工陪同、隔離詢問)。偷拍注意分流:拍攝隱私部位直接走刑法(妨害秘密、性影像罪,參本站性影像專文),比行政罰重得多。

行動時間表:當下、24 小時、6 個月

  1. 當下(做得到再做):喝止、記特徵(身高衣著口音)、捷運緊急對講機/站務員、請目擊者留聯絡——現行犯任何人得逮捕,含你和熱心乘客。
  2. 24~72 小時:報案(指明強制觸摸罪)+請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捷運、超商影像保存常僅 1~3 個月,越快越完整);有接觸傷痕先驗傷。
  3. 6 個月內:完成刑事告訴;行政申訴(1 年內)同步遞——兩軌並行不衝突。
  4. 民事與支持:慰撫金(時效 2 年)於偵審中談和解或另訴;全程可要求113/性騷擾防治中心社工陪同——程序是你的權利,不是二次傷害。

常見問題

強制觸摸罪 2 年以下(§25):乘人不及抗拒的親吻擁抱觸摸;告訴乃論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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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跟隨、展示猥褻物=申訴+行政罰鍰 1-10 萬;偷拍隱私處走刑法(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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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6 個月、申訴 1 年、民事 2 年——都來得及;監視器保存有限,調閱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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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喝止+記特徵+找站務員;事後:報案+調監視器+申訴+慰撫金;113 可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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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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