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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 租金補貼

申請租金補貼,
房東其實不能說不

房東反對租補的理由只有一個:怕被查稅——但制度早就想好了: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每月 1.5 萬內免稅。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台灣每年數十萬戶請領租金補貼,但仍有大量房客不敢申請——原因是房東一句「申請就漲租」。這篇把三件事講清楚:申請不需要房東同意(住宅法第 9 條)、房東其實拿得到免稅甜頭(第 15 條公益出租人)、而威脅手段裡大部分是違法的

我想申請300億租金補貼,房東說申請就要漲租金或不續約,他可以這樣嗎?申請需要房東的同意或證件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申請的主體是房客:線上(內政部租金補貼系統)上傳租約、身分文件即可,不需房東簽任何字。房東事前用契約堵——「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不得遷入戶籍」——這些條款在住宅租賃的管制架構下不得記載、記了無效(參本站租屋契約戶籍登記各文)。

第 15 條:給房東的三重優惠+一顆定心丸

  1. 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 1.5 萬內免納綜所稅——月租 1.5 萬以下等於全額免稅。
  2. 房屋稅+地價稅:適用自住/自用優惠稅率——持有成本直接下降。
  3. 定心丸:第 15 條第 3 項白紙黑字——租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配合租補=被查稅」是過時的想像。

法院怎麼說:資格看登記,形式要件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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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房東的房子因都更信託移轉登記給銀行,他仍以「實質所有人」自居申請公益出租人——法院確認:資格以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信託期間應由受託人出租才能接上優惠。對一般房東的提醒:房屋有信託、共有、借名安排的,出租名義先對齊登記;對房客的提醒:簽約時核對出租人=登記所有權人(調個謄本就知道),補貼申請、公益優惠、日後爭議的請求對象,全都順了。租補的本質是三贏設計——房客減負、房東免稅、市場透明;卡住它的通常不是法律,是資訊差,而這篇文章就是拿來補那個差的。

常見問題

房客自行申請,免房東同意;「不得申請租補」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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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成公益出租人:每月 1.5 萬租金免所得稅+房屋地價稅優惠;契約資料不得作查稅依據(§15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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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內漲租/趕人無效;期滿不續約屬契約自由——用免稅數字說服+留紀錄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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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北高行114簡322);信託中的房屋由受託人出租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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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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