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因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 A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B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及法院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 C 對於經立法委員連署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立法院黨團於二讀會逐條討論程序中提出內容完全不同之再修正動議,且未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及進行說明或答辯程序
  • D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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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D出自114年憲判字第1號。該號就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等規定,認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失效;立法院以法律課予總統補足提名之義務,已侵入總統之人事提名權,故D是。A雖經113年憲判字第9號宣告失效,但理由是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屬立法院自身權限分配。B之文字已將法院納入應停止調查之範圍,正是該號要求的合憲狀態;違憲者為「未排除法院」之原條文。C部分,同號主文一明示立法程序瑕疵尚不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

114年憲判字第1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官方原文 ↗
113年憲判字第9號

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官方原文 ↗
113年憲判字第9號

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立法院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於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

官方原文 ↗
113年憲判字第9號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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