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民法
第 1148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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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民法第1148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親人過世留下債務?拋棄繼承期限、文件與流程全解析——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現行法已是全面限定責任(第1148條),以繼承所得
  2. 父債子還嗎?限定責任繼承與債務清償解析——2009年修法後全面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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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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