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民法
第 836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民法第836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普通地上權是什麼?設定、地租與終止(民法第832、835、836條)——普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 832 條)。約定地租者應給付,積欠地租達
  2. 地上權住宅風險:地租調整、存續期間與使用權房屋——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你買到的是房子不是地。地租可因土地價值昇降由法院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