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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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強制罪:3年以下,強暴脅迫+妨害權利就成立——強制罪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未遂亦
  2. 合法催收怎麼做?4條界線與違法時的報警流程——合法催收的界線:告知提告、聲請調解、寄存證信函屬權利行使;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即成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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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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