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

本站有 2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恐嚇取財怎麼認定?與恐嚇危安、強盜的界線與犯罪所得沒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
  2. 竊盜搶奪強盜差在哪?從5年到無期的界線——同樣是取走別人的財物,刑度天差地遠:竊盜(和平隱密取走)5年以下(刑法第320條);搶奪(公然掠取、未壓制意思自由)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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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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