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刑事 / 恐嚇取財

不給錢就爆料
六個月起跳

恐嚇取財的門檻比多數人以為的低:不必動手、不必真的做得到,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就成立。而它與強盜的分界只有一句話:有沒有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恐嚇取財的門檻比多數人以為的低:不必動手、不必真的做得到,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就成立。而它與強盜的分界只有一句話:有沒有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有人說我不給錢就要爆料、提告或找人來處理,我因此付了錢。請問這樣算恐嚇取財嗎?跟一般的談判或求償有什麼差別?我如果是被指控的一方,該怎麼處理?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46 條:意圖、恐嚇、畏懼、交付

  1. 不法所有意圖:這是與正當求償最重要的分界。請求的金額顯然超過應有的權利時,超出的部分就可能被評價為不法
  2. 恐嚇行為:核心是「惡害通知」。手段不必是暴力,揚言爆料、散布不雅影像、向公司或家人告發、動員找人來處理,都可能該當。
  3. 心生畏懼:要有實際使被害人產生恐懼的效果。
  4. 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且未遂也罰:對方最後沒有給錢,罪仍可能成立。

與恐嚇危害安全:差在取財

第 305 條不需要取財的意圖,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 346 條則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下限就是六個月,而且沒有拘役的選項。而且起訴的罪名不是最終答案: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中,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應變更起訴法條論以恐嚇取財罪,法院認為有理由;同時被告已認罪並賠償、告訴人當庭表示原諒,也被認為是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的事項而撤銷改判。

與強盜:差在「至使不能抗拒」

關鍵是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被壓制到什麼程度:恐嚇取財的被害人雖然心生畏懼,但仍有選擇的餘地;強盜罪則要達到「不能抗拒」。刑度差距極大(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vs 五年以上),所以這條界線經常是攻防重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90 號刑事判決就是改判的例子:法院認為原審論以加重強盜罪,認事用法尚有未合,因而撤銷改判,而該案事實是被告持美工刀為恐嚇取財犯行,使在場店員心生畏懼並造成超商財產損失。

犯罪所得沒收,而和解直接影響量刑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把兩則判決的量刑理由對照著看,方向非常清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343 號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損害;而前述臺中高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90 號則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及賠償損失真正影響結果的往往不是辯解的技巧,而是有沒有實際處理被害人的損害。

最後一個對債權人的提醒:即使你的債權真實存在,手段本身也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正確的作法是以存證信函催告並明確記載金額、計算方式與期限,期限屆至後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並全程避免任何帶有惡害通知性質的表述。這樣做不但合法,而且在對方反過來指控你恐嚇時,那些紀錄就是你的防線。

常見問題

刑法§346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346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346 III:未遂犯罰之。要件:①不法所有意圖(與正當求償之分界,請求金額顯超應有權利者超出部分可能被評價為不法) ②恐嚇行為即惡害通知,揚言爆料、散布影像、向公司家人告發、動員找人處理均可能該當 ③被害人心生畏懼 ④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刑法§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差別:①§305不需取財意圖,§346以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 ②§305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346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無拘役選項 ③§346要有交付或取得利益(未遂亦罰)。高院115上易377:檢察官上訴主張變更起訴法條論以恐嚇取財罪為有理由,被告已認罪並賠償且告訴人表示原諒,均為原審量刑未及審酌之事項,撤銷改判。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差在有無至使不能抗拒。刑法§328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8 III致死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致重傷無期或七年以上;§328 IV未遂罰之;§328 V預備犯處一年以下。關鍵在被害人意思自由被壓制之程度。臺中高分院115上訴490:原審論以加重強盜罪認事用法尚有未合,撤銷改判;事實為持美工刀恐嚇取財致店員心生畏懼,量刑審酌坦承犯行、成立調解及賠償。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會。臺中高分院114上訴1161主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二萬元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重點:①犯罪所得沒收獨立,已花掉不能免除 ②與少年共同犯罪為量刑因素且相關法規另有加重規定 ③新北地院115易343量刑審酌犯後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調解、未賠償損害;對照臺中高分院115上訴490坦承並成立調解賠償,量刑評價落差明顯。

用我的情況問 AI →

重點在有無不法所有意圖及手段是否逾越合法界線。實務會看:①請求基礎是否存在債權、金額有無依據,遠超實際債權者超出部分欠缺正當性 ②手段內容,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行使留置權主張違約金為合法手段,揚言散布隱私、向公司家人施壓、動員多人到場或以妨害正常生活相脅則逾越 ③是否以不當手段換取超額利益。即使債權真實,手段仍可能構成恐嚇危安、妨害自由、強制、毀損或妨害名譽。

用我的情況問 AI →

①釐清有無債權基礎,整理契約借據匯款紀錄對話與計算方式 ②還原完整對話前後文與時序,避免斷章取義截圖 ③檢視請求金額與實際損害或債權之關係 ④評估罪名變動空間,臺中高分院115上訴490即從加重強盜改判恐嚇取財,應具體論述被害人仍有選擇餘地 ⑤積極和解調解賠償,對量刑影響直接 ⑥主動返還犯罪所得並保留憑證。§346下限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助。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