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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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節錄),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本站有 2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微罪不舉是什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不起訴的條件、再議與緩起訴差異——微罪不舉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對第376條所列輕微案件參酌刑法第57條情狀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整理適用案件、與緩…
  2. 不起訴處分怎麼救?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解析——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法第256條);再議遭駁回後,10日內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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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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