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3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節錄),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站有 2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行蹤監控合法嗎?僱主定位員工與裝追蹤器的紅線——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5-1條);僱主定位公務車須有特定目的與合法事由(個資法第
  2. 被跟蹤騷擾怎麼辦?跟騷法報警、書面告誡與保護令流程——尾隨、守候、瘋狂傳訊等八類行為,反覆持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即構成跟蹤騷擾(跟騷法第3條);報警後警察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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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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