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本站有 2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清除處理許可、第46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責與第71條代履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2. 土地被倒廢棄物怎麼辦?提供土地堆置的刑責與代履行費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廢棄物清理法…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註冊。法律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