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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廢棄物清理法

載運是「清除」
傾倒與整平是「處理」

很多人被判刑之後才知道:開車載一趟廢土就是「清除」,把廢土倒下去、再用挖土機整平就是「處理」。這兩個動作只要沒有許可文件,起跳就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很多人被判刑之後才知道:開車載一趟廢土就是「清除」,把廢土倒下去、再用挖土機整平就是「處理」。這兩個動作只要沒有許可文件,起跳就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幫人載運或傾倒廢棄物,或我的土地被偷倒廢棄物收到限期清理處分。請問什麼算清除、什麼算處理?會判多重?土地所有人要負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1 條:清除、處理都要先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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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條反規避條款要記住:經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違法貯存或利用、或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而有棄置污染之虞者,不論原有性質為何,都是廢棄物。把廢棄物包裝成「原料」或「再利用產品」並不能脫離管制。

第 46 條五款,敏感地區再加重一半

  1.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2.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足以生污染環境
  3. 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 出借或出租土地給人倒,本身就是獨立的犯罪。
  4. 未取得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5. 有許可但未依許可內容做,足以生污染環境 — 拿到許可證不是免死金牌。
  6. 在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加重結果更重:上述違規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另外未處理卻開具虛偽證明申報不實或業務文書虛偽記載,都各有獨立刑責。

地主的「重大過失」怎麼認定

實務上會逐項檢視四件事:圍籬(鐵絲網、鐵皮)警告牌監視錄影設備定期巡查。閒置的農地或山坡地如果完全沒有管理措施,被認定重大過失的風險相當高。而一旦被列為處置義務人,主管機關可以逕行代履行,還能在處分送達後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費用連帶,而且順位贏過銀行抵押權

處置義務人有數人時負連帶清償責任;而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十年間不行使才消滅。公司想脫身也不容易:負責人、持股過半的股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都可能被要求繳納,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

土地所有人有一條求償路,但有陷阱:支出費用後得向其他處置義務人求償,除非是「容許」的情形。也就是說,明知同意讓人倒的,連求償權都沒有,只有「重大過失」的情形才能對外求償。另外土地會被囑託在地籍資料上註記,直接影響買賣與貸款。

事業:計畫書、網路申報、即時追蹤

指定公告一定規模的事業有三項義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核准後才能營運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全流程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而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操作及檢測紀錄要保存三年以上;清除機具則應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與處理地點的證明文件,沒帶就罰 6 萬至 30 萬元並得沒入機具。

委託關係也要注意: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負連帶清理責任;而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時,委託事業還要連帶負環境改善責任

檢舉有獎金,主管機關不作為可以告

檢舉查證屬實並處罰鍰達一定數額者,可按實收罰鍰的一定比例提充獎金,而且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比例由各縣市自訂)。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書面告知,六十日內仍未執行就能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執行,法院並得判命機關支付律師費與鑑定費給有具體貢獻的原告。

常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整理的固定見解:**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最高法院106台上3834);**廢棄物之傾倒屬「處理行為」**;**非法棄置廢棄物亦屬違法之「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2台上4403);**操作挖土機將他人傾倒之廢棄物填平整地**同屬處理。**§41 I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八款例外含執行機關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8緊急清理設施、§18應回收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等)。**§2廢棄物定義**: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包含**被拋棄者、減失或不具效用者、營建製造加工過程之目的以外產物、不具可行利用技術或市場經濟價值之製程產出物**;分**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後者再分有害與一般)。**§2-1反規避**:經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污染之虞**、**違法貯存或利用**、**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者,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均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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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五款,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①**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②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足以生污染環境** 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出借出租土地即為獨立犯罪) ④**未依§39 I④②或§41 I取得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再利用 ⑤有許可但**未依許可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足以生污染環境。**§46 II於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犯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5 I加重結果**: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併科三千萬元以下)、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46-1**執行機關人員委託非法業者或明知非法仍委託、機構人員**未處理而開具虛偽證明**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47兩罰**;**§48申報不實或業務文書虛偽記載處三年以下**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57**違反§41 I者罰**六萬至三十萬並命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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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71 I四類處置義務人**:①事業 ②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③**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④**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回填堆置於其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認定重大過失的具體標準:**未以鐵絲網或鐵皮圍住土地、未立警告牌、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致遭不明行為人非法棄置,**難認已採取適當之管理方法、善盡普通人注意義務**。實務檢視四件事:**圍籬、警告牌、監視錄影、定期巡查**。**§71書面處分應載明代履行意旨及估計費用**;§71 IV四種**得逕為代履行**之情形(無意願或能力、未於期限內完成或提出處置計畫書、計畫書不符規定經補正仍不符、未依核定期程內容執行);**§71 II處分作成前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令處置義務人負擔;**§71 III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58-1**屆期不清理或未提出處置計畫書者,罰**六萬至三十萬**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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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71-1 I處置義務人有數人者,就廢棄物負連帶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責任,並就代履行費用、應變措施必要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71-1 II穿透條款**:處置義務人為公司者,得令其**負責人、持股或出資超過半數之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費用;**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71-1 III**土地所有人支出費用後**得向其他處置義務人求償**,但**因「容許」者除外**(僅「重大過失」情形有求償權)。**§71-1 IV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拘束,**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71-2**:土地所有人等**應配合代履行、採樣、檢測,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得委託機構代履行且不受許可項目數量及環評結論限制;**得公開土地位置、廢棄物種類數量並囑託於地籍資料註記**(清理後塗銷)。**§30**事業委託清理應與受託人**負連帶清理責任**;受託者未妥善清理而**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並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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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8 I清理方式**: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六目)、其他經許可之方式;**§28 VII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②**§31 I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三項義務**: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核准後始得營運(變更時亦同)、**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入情形、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31 V受託清除處理者亦應申報。③**§36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規定**;**§37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操作及檢測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違反依§56罰**三萬至五百萬**)。④**§9檢查與扣留**:得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清除機具**,**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有嚴重污染之虞得**扣留機具設施設備**,必要時得**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10扣留期間以一年為限**(得延長一次)。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依**§49罰六萬至三十萬並得沒入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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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67檢舉獎金**: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向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查證屬實並處罰鍰且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辦法由各縣市定之);**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②**§72公民訴訟**: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書面告知,**六十日內仍未執行者得以該機關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執行**;法院得判命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有具體貢獻之原告。**§10-1**主管機關對經常或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之道路或公共場所,**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63-1追繳不法利得**(含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者、因他人違法而受利益者)。**§60情節重大五種**: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其他經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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