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一間房子留給沒有繼承權的姪女、把存款捐給公益團體、把一筆錢留給照顧自己多年的好友——這要靠遺贈:立遺囑人以遺囑對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但遺贈有三個關卡:必須用合法遺囑、死後才生效、且不能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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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遺贈
遺贈可以附停止條件——「若考取執照」「若完成學業」等,條件成就才生效。這讓遺囑人能把財產與期望連動。但條件要明確、可能且不違法,否則可能影響效力。
遺贈的標的:必須屬於遺產
如果遺贈的東西在繼承開始時已經不是遺產(生前已賣掉、已贈與他人),該部分遺贈無效——除非遺囑另有意思(如指示以金錢代替)。所以立遺囑後若處分了遺贈標的,要記得更新遺囑。
法院實例:生前贈與不是遺贈
下列判決清楚區分遺贈與生前贈與: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移轉的財產為遺贈而侵害特留分,法院認生前贈與非屬遺贈,不能據以行使遺贈的特留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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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給的定義要記牢:遺贈,為立遺囑人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不是遺贈——這條界線決定了能不能主張第 1225 條的遺贈扣減。
遺贈自保重點
- 用合法遺囑: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法定方式擇一,否則遺囑無效、遺贈落空。
- 留意特留分:遺贈額度過大會被特留分權利人扣減(第 1225 條),事前試算。
- 標的要屬遺產:處分了遺贈標的要更新遺囑,避免第 1202 條的無效。
- 指定遺囑執行人:便於日後交付遺贈物、辦理移轉,減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爭執。
常見問題
遺贈死後生效(遺囑);生前贈與生前即移轉(契約),兩者不同。
標的在繼承開始時不屬遺產者,該部分遺贈無效(第 1202 條),除非遺囑另有意思。
可以。附停止條件的遺贈於條件成就時生效(第 1200 條)。
可能。遺贈致特留分不足者,權利人得由遺贈財產扣減(第 12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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