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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修繕

公寓漏水、外牆磁磚,
修繕費到底誰出?

「漏水誰出錢」吵不完的原因,是沒人先問那面牆、那根管「是誰的」——條例第 10、12 條早把地圖畫好了。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公寓修繕糾紛的吵法千篇一律:「漏到我家就是你要賠」「管線是建商埋的不關我事」「頂樓漏水頂樓自己修」——三句全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與第 12 條把費用地圖畫得很清楚:專有自己修、共用基金修、樓地板內管線相鄰共同扛(可歸責者全扛)。先做一件事——鑑定漏水源——地圖就自動指出付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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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三層費用地圖

對照表:室內裝修、自家支管 → 專有,自己出;屋頂平台、外牆、樓梯間、大樓幹管 → 共用,管委會修、公共基金出(不足按比例分擔);任何部分可歸責於特定住戶(頂加、亂打牆、裝修打破管)而壞 → 誰闖禍誰出。頂樓漏水的正解因此是:防水層屬共用 → 管委會的事;但頂樓自己加蓋壓壞防水 → 自己的事。

第 12 條:上下樓的管線公約

夾在你家天花板與樓上地板之間的管線,是上下雙方的共同財產——自然老化的維修費一人一半;但可歸責於一方(樓上裝修打漏、私接管線),該方全擔+賠償樓下損害。這條同時解釋了為什麼漏水鑑定(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是必經之路:鑑定報告回答「哪根管、誰的責任」,費用分擔即自動定案。

實例:「建商埋的管」抗辯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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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其實已經算是「好鄰居」——配合檢查、四次修繕、最後打掉浴室重做——但冷水管接頭是他專有部分的管線,漏水損及樓下,所有權帶來管理維持義務,照賠 10.3 萬。附帶學一手訴訟節奏:原告先訴請鑑定(技師公會)確定漏水源 → 責任歸屬清楚 → 被告訴訟中就把管修好了——鑑定報告是漏水戰爭的終戰協定,早做早解脫。

常見問題

專有自己修(§10 I);共用管委會修基金出(§10 II);樓地板內管線相鄰共擔、可歸責者全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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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引用判決):專有管線屬所有權人,建商配的照樣負責,判賠 10.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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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外牆=共用:管委會修、基金出;頂加自害自負;磁磚砸人管委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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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鑑定→調解訴訟;管委會擺爛可訴請履行;急迫先修留單據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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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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