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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 親權

護照一個人辦得成,
出國卻要兩個人同意

「他怎麼可能一個人就把孩子的護照辦好?」——法律真的允許。而真正能擋下飛機的,是另一份文件。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離婚訴訟中最令人心慌的一句話是:「小孩的護照他早就辦好了。」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怎麼可能?我又沒簽名」——法律的答案很冷靜:可能,而且合法。護照條例明文,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之。真正能把孩子留在境內的,不是護照,而是法院的一紙暫時處分。

我和先生正在打離婚官司,他沒告訴我就幫小孩辦好護照,還說要帶小孩回他老家長住,請問我可以怎麼阻止他把小孩帶出國?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護照條例第 16 條:其中一人就夠

這個設計原本是為了便民——父母一方出差、在外地工作時,不必兩人到場。但在父母失和的情境下,它變成一個單方就能完成的動作:辦妥護照、拿走正本,另一方可能到訴訟終結前都不知道文件在哪裡。要提醒的是,便利不等於可以造假:在申請書上冒簽對方姓名、偽造同意書,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民法第 1089 條:重大事項要一起決定

  1. 短期旅遊:事先告知並取得書面或訊息同意(行程、期間、住宿與聯絡方式),留下紀錄;這也是日後爭取親權時的加分項。
  2. 長期出境或移居:屬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請法院酌定,不要自己決定也不要自力搶回。
  3. 有帶走疑慮:立刻在本案繫屬中聲請暫時處分,請求禁止出境;必要時併請求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

法院怎麼說:護照被悄悄辦好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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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離婚案上訴到第三審期間,母親在境外任職、明確表達要讓孩子到當地就學,並且私下辦妥護照與台胞證後自行保管、父親一直不知道文件在哪。高院臺南分院裁定:本案確定前,孩子非經兩造同意不得出境,同時命對方協同辦理戶籍遷移以免影響入學。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沒有照單全收:駁回了「禁止攜帶孩子離開特定住處」的聲請(那會過度限制母親的親權與相處),也駁回了「命交出護照台胞證」(既已限制出境,就沒有必要)。三個給當事人的提醒:①暫時處分是「保全」不是「懲罰」,聲請項目越貼近具體風險,准許機率越高;②法院不受聲明拘束,會依子女最佳利益本於職權定適當處分;③護照在誰手上不是重點——出境管制才是有效的那道閘門(參本站親權酌定、會面交往各文)。

常見問題

可以。護照條例§16III:法定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一方即可辦成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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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出境屬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民法§1089);短期旅遊建議取得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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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繫屬中依家事事件法§85聲請暫時處分,釋明急迫性與必要性;核准後函移民署管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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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後執行極難;立即聲請暫時處分與交付子女、循外交管道,並評估刑法§241略誘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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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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