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最令人心慌的一句話是:「小孩的護照他早就辦好了。」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怎麼可能?我又沒簽名」——法律的答案很冷靜:可能,而且合法。護照條例明文,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之。真正能把孩子留在境內的,不是護照,而是法院的一紙暫時處分。
我和先生正在打離婚官司,他沒告訴我就幫小孩辦好護照,還說要帶小孩回他老家長住,請問我可以怎麼阻止他把小孩帶出國?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護照條例第 16 條:其中一人就夠
這個設計原本是為了便民——父母一方出差、在外地工作時,不必兩人到場。但在父母失和的情境下,它變成一個單方就能完成的動作:辦妥護照、拿走正本,另一方可能到訴訟終結前都不知道文件在哪裡。要提醒的是,便利不等於可以造假:在申請書上冒簽對方姓名、偽造同意書,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民法第 1089 條:重大事項要一起決定
- 短期旅遊:事先告知並取得書面或訊息同意(行程、期間、住宿與聯絡方式),留下紀錄;這也是日後爭取親權時的加分項。
- 長期出境或移居:屬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請法院酌定,不要自己決定也不要自力搶回。
- 有帶走疑慮:立刻在本案繫屬中聲請暫時處分,請求禁止出境;必要時併請求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
法院怎麼說:護照被悄悄辦好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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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離婚案上訴到第三審期間,母親在境外任職、明確表達要讓孩子到當地就學,並且私下辦妥護照與台胞證後自行保管、父親一直不知道文件在哪。高院臺南分院裁定:本案確定前,孩子非經兩造同意不得出境,同時命對方協同辦理戶籍遷移以免影響入學。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沒有照單全收:駁回了「禁止攜帶孩子離開特定住處」的聲請(那會過度限制母親的親權與相處),也駁回了「命交出護照台胞證」(既已限制出境,就沒有必要)。三個給當事人的提醒:①暫時處分是「保全」不是「懲罰」,聲請項目越貼近具體風險,准許機率越高;②法院不受聲明拘束,會依子女最佳利益本於職權定適當處分;③護照在誰手上不是重點——出境管制才是有效的那道閘門(參本站親權酌定、會面交往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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