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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 / 退股

有限公司股東想退場:
出資轉讓的規則

有限公司沒有「退股」只有「轉讓」——而第 111 條的設計是:其他股東可以不讓你賣給外人,但不能讓你走不了。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跟朋友開的有限公司,想退卻退不掉——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股東僵局。先建立正確地圖:有限公司沒有「退股拿錢」,出資不能抽回;退場=把出資轉讓出去(公司法第 111 條)。而第 111 條的天才設計在於:其他股東可以不同意你賣給外人——但代價是自己要按同一條件買下來;不買,就視為同意。擋人可以,關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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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維持:為什麼不能抽回出資

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是公司資本,是債權人信賴的責任財產——所以不能退還(除非走減資的法定程序);這與合夥(退夥結算拿回應得額,參本站合夥拆夥專文)本質不同,選錯組織型態的代價在退場時最痛。三條退場路的現實排序:轉讓出資(主流,本文重點)>減資(需修章程與債權人保護程序,通常用於全體合意的資本調整)>解散清算(法院裁判解散的門檻高——「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股東不合本身未必夠)。

第 111 條:同意、優先受讓、視為同意

流程翻譯:找到買家、談好條件 → 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條件要具體:對象、金額、付款方式)→ 三種結局:過半同意(直接轉)、不同意但行使優先受讓(股東用同一條件買走——你一樣拿到錢)、不同意也不買(視為同意,照轉)。第 4 項還有隱藏版:你的出資被強制執行拍賣時,其他股東 20 日內不指定受讓人,一樣視為同意——債權人執行都擋不住,何況你自願轉讓。

實戰:擺爛、登記與稅

  1. 擺爛解法:存證信函限期表態(同意/優先受讓二選一)——已讀不回的沉默,累積成「視為同意」的證據;公司拒辦變更登記 → 訴請協同辦理,勝訴判決單獨申請。
  2. 董事身分:轉讓門檻 2/3 較高——先辭任董事(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參本站掛名負責人專文)再依一般股東門檻轉讓,是標準技術動作。
  3. 價金安全:轉讓契約約定價金與登記同時履行(履約保證或分段付款對應登記進度);公司債務用聲明擔保條款切割。
  4. 稅務地雷:有限公司出資轉讓=財產交易所得併綜所稅(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交易)——出場價金談判時,稅後金額才是真金額;必要時先評估「先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再轉股」的整體成本。

常見問題

不能抽回出資:只能轉讓(§111)、減資或解散清算;跟合夥的退夥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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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過半同意(董事 2/3);不同意者要自己買,不買=視為同意(§111)——擋人不能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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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限期表態(逾期=視為同意的證據)→請求變更登記→拒辦就訴請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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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與登記同時履行;出資轉讓所得課綜所稅(非證交停徵!);寫聲明擔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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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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