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店、合資買地,散夥時最常聽到兩句話:「我不同意你退」「帳以後再算」——民法對這兩句的回應都是否定的:退夥是單獨行為,2 個月前通知到達即生效(第 686 條),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結算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為準(第 689 條),拖著不算,法院可以命你協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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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6 條:退場的自由
設計邏輯:合夥建立在信賴上,信賴沒了,法律不強迫任何人被綁在合夥裡。兩個但書:不利時期不能退(旺季正忙時拍桌走人可能要賠)、定有存續期間的要有重大事由。通知方式不拘形式——但為了訴訟,請用存證信函。
最高法院:一封律師函算不算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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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元土地合資案,爭點是一封「全面終止投資合作授權」的律師函算不算退夥聲明——二審說不算(沒寫「退夥」二字),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看實質意思,不拘文字與形式;並補了一刀:二人合資一人退出,類推合夥解散進行清算,不能用「只剩一人合資做不下去」反過來限制退出的權利。給所有合夥人的翻譯:想退,寫清楚「本人依民法第 686 條聲明退夥」,存證信函寄出,兩個月後生效——別讓文字模糊送你上三審。
結算實戰:把帳算完的四步
- 定基準日:退夥生效日(通知到達+2 個月)就是結算基準日——當天的資產負債表決定你拿多少(§689)。
- 盤點重建:帳簿、報表在對方手上→訴訟中聲請命提出文書;沒記帳→用銀行金流、進銷單據、對話紀錄重建,必要時會計師鑑定。
- 未了事務:進行中的案子(如興建中的建案)於了結後另行計算分配損益——結算可以分段,不必等全部案子做完才退。
- 預防勝於訴訟:合夥契約書(出資、盈虧分配、退夥計價方式、競業約定)+獨立帳戶+每季對帳簽認——散夥時的和平,是簽約時買的。
常見問題
不用同意:單獨行為、到達即生通知效力、2 個月後退夥生效(§686+最高法院)。
以退夥時財產狀況結算(§689),按出資比例以金錢抵還;有賺多拿、有虧少拿。
訴請協同結算+聲請命提出帳簿+會計鑑定;沒記帳就用金流單據重建。
二人合夥一人退→類推解散+清算(最高法院);退出權利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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