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工會密度不高,但保護工會活動的法制其實很硬:因工會身分或活動而解僱、降調、減薪——直接無效(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打壓工會的各種姿勢(黃犬條款、御用工會、收買幹部)都是不當勞動行為;而且有一條比法院快得多的救濟通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90 日內申請、數月內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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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雇主的禁止清單
五款拆解:一款是主戰場(因組織、加入、活動、任職的不利待遇——「其他不利待遇」包山包海:考績、獎金、排班刁難都算);二款黃犬條款;三、四款保護協商與爭議行為;五款「支配介入」——雇主伸手進工會(扶植友好工會、金錢資助換取控制、對入會者「個別關切」),不需要具體受害勞工就能成立。行為主體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主管的打壓,公司照樣負責。
無效的威力:復職+補薪的直達車
第 2 項的「無效」是工會法給的最重武器:違法的解僱、降調、減薪自始不生效力——僱傭關係從未中斷,工資照算(復職前的每個月都是雇主欠的)、原職原薪回歸。攻防核心是因果關係:雇主會說「純粹業務調整、考績不佳」——你的反擊材料是時間緊接性(入會兩週後被調偏遠單位)、歷年考績對比、差別待遇(同樣績效,只有工會幹部被處理)、打壓言行的直接證據(約談錄音、勸退訊息)。裁決實務對這類「表面中立、實質報復」的識別,遠比一般法院細膩——這正是裁決通道存在的理由。
裁決程序:90 日內啟動的快車
- 申請:知悉不當勞動行為起 90 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個人或工會名義);逾期只能走一般民事訴訟。
- 程序:委員會調查、詢問會議(雙方到場攻防)→ 裁決決定——可命復職、補薪、禁止再為特定行為、公告決定書;全程免費。
- 效力:關於「解僱降調減薪無效」的裁決,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雇主不履行其他命令,按次處罰鍰。
- 戰略:裁決+民事訴訟+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的裁決可以組合出擊;工會籌組期(最脆弱的階段)的每一次打壓,當天記錄、90 日內出手——時效與證據,是工運法律戰的兩條命。
常見問題
因工會身分/活動的不利待遇、黃犬條款、報復協商罷工、支配介入——全部禁止(§35 I)。
因工會活動的解僱降調減薪「無效」(§35 II):復職+補薪;時間緊接性是關鍵證據。
裁決委員會:90 日內申請、數月結案、免費;核定後同確定判決效力——比法院快得多。
時間對照表+活動紀錄書面化+歷年考績對比+約談錄音;個人與工會雙軌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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