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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務 / 設立登記

公司取名字
有哪些不能踩

取名字被退件最常見的不是「跟別人一樣」,而是誤以為「只要看起來不一樣就可以」。法條對「相同」的定義比直覺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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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字被退件最常見的不是「跟別人一樣」,而是誤以為「只要看起來不一樣就可以」。法條對「相同」的定義,比直覺窄很多。

我要設立公司,想好了幾個名字但不確定能不能用。請問公司名稱有哪些限制?什麼情況會被認為跟別人「相同」?可以先預查保留嗎?如果別人已經用了很像的名字,我還能用嗎?名稱跟商標是同一件事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文字、不得相同、禁止類型

登記的正式名稱必須是中文,英文名稱可以另行使用但不是登記名稱本身。第 5 項實務上最常踩到的是易使人誤認具官方色彩或公益性質的用語。另外所營事業要依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而且名稱與所營事業要一起想,因為兩者在判斷是否相同時會互相影響。

「視為不相同」的兩種方式

第 2 項給了兩條路:①標明不同的業務種類;②標明可資區別之文字。但要注意,加一兩個字不必然就過:如果加上去的字不足以構成業務種類的區別、也不具備區別功能,仍可能被認為相同。

更重要的是理解這一項的定位:它處理的是「登記上是否相同」的門檻,目的在避免登記混淆;與商標法上「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標準不同,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預查與保留:先確認再投入

第 6 項的預查制度有三個作用:①先確認可用性(避免印章、招牌、網域、包裝都做好才發現不能用);②保留期間內排除他人以相同名稱登記;③預查通過的名稱與所營事業成為後續設立登記的基礎

實務建議:一次準備三到五個備案並排序(第一順位被駁回是常態);預查時把所營事業一併想清楚;注意保留期間,期間內要完成後續登記,逾期需重新申請。

最常造成誤判的一組概念

  1. 判斷標準不同:名稱依第 18 條第 2 項,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即視為不相同,門檻相對寬;商標要看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同或近似標識、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細緻得多。
  2. 保護範圍不同:公司名稱的效果主要在登記層面;商標權可以禁止他人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並有損害賠償等救濟。
  3. 所以會出現一種常見風險:名稱順利登記了,但因為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在對外使用時被主張侵權。

正確順序是:預查名稱的同時做商標檢索,兩邊都清空再投入品牌資源。如果名稱與商標要用同一組文字,更應該儘早提出商標申請。反過來,當別人用了跟你很像的名字時,有註冊商標的人手上的武器,遠比只有公司名稱登記的人強,這一點在爭議發生時差別非常明顯。

名稱是一次性決定但長期使用的資產。前面多花兩週檢索,遠比事後改名或被主張侵權便宜。

常見問題

三層:①應使用我國文字(§18 I) ②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③不得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序良俗(§18 V)。所營事業依代碼表登記,與名稱一起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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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II: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兩種區別方式: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有足以區別的文字。這是登記門檻,與商標法「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標準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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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VI:公司名稱及業務於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公司名稱預查)。作用:確認可用性、保留期間排除他人以相同名稱登記、作為後續登記基礎。建議備三到五個順位、名稱與所營事業一起想、注意保留期間、通過後儘早處理商標與網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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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件事。目的、判斷標準與保護範圍都不同:名稱依§18 II 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即視為不相同(門檻較寬);商標看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同或近似標識、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名稱登記通過仍可能因近似他人商標而在使用時被主張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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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註冊商標:商標法就以著名商標文字作為公司商號網域名稱定有視為侵害之規定(要件含著名與明知);非著名者回到一般侵權判斷 ②只有公司名稱:可思考公平交易法的顯失公平行為,但門檻較高且需證明識別性 ③最有效是事前把商標註冊做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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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步:①先定位業務(所營事業與名稱一起檢視) ②備三到五個順位 ③自行檢索商工登記與商標 ④避開易誤認政府或公益團體、妨害公序良俗的用語 ⑤送預查並於保留期間完成登記 ⑥同步處理商標、網域與社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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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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