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字被退件最常見的不是「跟別人一樣」,而是誤以為「只要看起來不一樣就可以」。法條對「相同」的定義,比直覺窄很多。
我要設立公司,想好了幾個名字但不確定能不能用。請問公司名稱有哪些限制?什麼情況會被認為跟別人「相同」?可以先預查保留嗎?如果別人已經用了很像的名字,我還能用嗎?名稱跟商標是同一件事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文字、不得相同、禁止類型
登記的正式名稱必須是中文,英文名稱可以另行使用但不是登記名稱本身。第 5 項實務上最常踩到的是易使人誤認具官方色彩或公益性質的用語。另外所營事業要依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而且名稱與所營事業要一起想,因為兩者在判斷是否相同時會互相影響。
「視為不相同」的兩種方式
第 2 項給了兩條路:①標明不同的業務種類;②標明可資區別之文字。但要注意,加一兩個字不必然就過:如果加上去的字不足以構成業務種類的區別、也不具備區別功能,仍可能被認為相同。
更重要的是理解這一項的定位:它處理的是「登記上是否相同」的門檻,目的在避免登記混淆;與商標法上「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標準不同,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預查與保留:先確認再投入
第 6 項的預查制度有三個作用:①先確認可用性(避免印章、招牌、網域、包裝都做好才發現不能用);②保留期間內排除他人以相同名稱登記;③預查通過的名稱與所營事業成為後續設立登記的基礎。
實務建議:一次準備三到五個備案並排序(第一順位被駁回是常態);預查時把所營事業一併想清楚;注意保留期間,期間內要完成後續登記,逾期需重新申請。
最常造成誤判的一組概念
- 判斷標準不同:名稱依第 18 條第 2 項,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即視為不相同,門檻相對寬;商標要看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相同或近似標識、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細緻得多。
- 保護範圍不同:公司名稱的效果主要在登記層面;商標權可以禁止他人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並有損害賠償等救濟。
- 所以會出現一種常見風險:名稱順利登記了,但因為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在對外使用時被主張侵權。
正確順序是:預查名稱的同時做商標檢索,兩邊都清空再投入品牌資源。如果名稱與商標要用同一組文字,更應該儘早提出商標申請。反過來,當別人用了跟你很像的名字時,有註冊商標的人手上的武器,遠比只有公司名稱登記的人強,這一點在爭議發生時差別非常明顯。
名稱是一次性決定但長期使用的資產。前面多花兩週檢索,遠比事後改名或被主張侵權便宜。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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