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不是萬能護身符。公司法第 23 條有三項,第二項那一句「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就是把負責人拉進來的那道門。
我是公司的負責人(或董事、實際經營者),公司對外欠款或發生糾紛,對方說要告我個人。請問什麼情況下負責人要用自己的財產負責?有限責任還有用嗎?我可以怎麼做才能把責任留在公司?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有限責任保護出資者,不保護違法的經營者
常被混為一談的兩件事:有限責任處理的是「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第 23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負責人」對自己行為的責任。第 2 項的三個要件要同時具備:①身分是公司負責人;②行為屬「公司業務之執行」(純私人行為不在內);③「違反法令」且致他人受損害並有因果關係。
第 1 項對內,第 2 項對外
- 第 1 項(對內):違反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損害。受害人是公司,請求權人也是公司。典型情境:利益衝突交易未經適當程序、把公司機會據為己有、明顯欠缺合理商業判斷基礎的決策、疏於監督。
- 第 2 項(對外):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與公司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只告公司、只告負責人、或兩者一起告,並就全部金額向任一方請求。對負責人而言,這意味著「公司沒錢」不等於你沒事。
歸入權:免去「證明公司少賺多少」的困難
第 3 項讓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這比證明公司受有多少損害容易得多:公司不必舉證自己少賺了多少,而是直接主張對方賺到的那一筆歸公司。
但有一道時間門:「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所以發現疑似違規交易時,要儘快確認所得產生的時點並依程序召集股東會決議,不要等查清楚全部細節才動作,一年很快就過去了。
六件事,共同邏輯是「讓過程留下紀錄」
①決策留痕。 重大決策要有會議紀錄,載明討論依據、評估的資訊來源與不同意見。第 1 項要求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看的是過程而不只是結果,有完整評估紀錄的決策即使結果不好,評價完全不同。
②利益衝突事前揭露並迴避(避開第 1 項與第 3 項最直接的方法);③公私財產嚴格分離(帳戶不混用、公司資產不供個人使用、報銷有憑證,混同是對方主張責任穿透的常見素材);④建立法令遵循檢核(勞動、稅務、環保、食安、個資這五類最常觸發第 2 項);⑤對外一律以公司名義(契約、報價、通知都用公司名義與印鑑);⑥評估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被對方主張連帶責任時,沿著三個要件逐一檢視,不要籠統否認。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分界是:單純的「契約沒有履行」通常屬於債務不履行的範疇,未必等於「違反法令」,不當然發生第 2 項的連帶責任。
最後一個常被低估的風險:掛名負責人一樣有事。責任基礎是負責人身分與業務執行,不以你實際參與決策為唯一判準。民事上你可能先賠再向實際經營者求償(對方通常已無資力,求償往往落空);行政與稅務的罰鍰、限制出境、欠稅追繳都可能落在登記負責人身上;刑事上你會是第一個被列為調查對象的人。已經掛名而想脫身,應儘速辦理變更登記並保全證據(未參與經營、資金流向與你無關、要求變更的往來紀錄)。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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