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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務 / 股東協議

股東之間的
表決權約定有效嗎

創業夥伴之間最常見的誤會是「我們已經簽了協議」。但表決權的約定要對公司生效,法律另外設了書面、登記與天數三道門。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創業夥伴之間最常見的誤會是「我們已經簽了協議」。但表決權的約定要對公司生效,法律另外設了書面、登記與天數三道門。

我和其他股東想約定在股東會上一致行使表決權(或把表決權交給其中一人統一行使),以確保經營權穩定。請問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要怎麼做才對公司生效?有沒有時間限制?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

  1. 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之間以書面約定在特定事項上如何投票。表決權仍由各股東自己行使,彼此間負契約義務。
  2. 表決權信託:把表決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統一行使。集中度更高,實際到場投票的是受託人

兩者都要求「書面」,所以口頭約定或僅有通訊軟體上的共識,在主張時會有困難。實務上創業團隊最常見的問題不是「有沒有約定」,而是「約定沒有做成書面」,或做成書面卻沒處理下一道程序。

最常出事的一道:登記與天數

表決權信託要對公司生效,必須把列舉的四項資料(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名稱、事務所住居所、移轉股份的總數種類數量)在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開會 15 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沒做的效果是「不得對抗公司」:契約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但公司可以不承認該信託,受託人到場行使表決權時可能不被接受。這一項最常出事,因為當事人往往把重點放在條款談判,忽略了程序上的期限;尤其臨時會的 15 日往往很緊,一收到開會通知就要立刻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第 3 項明文排除,所以本條的主要適用對象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就是多數的新創與家族企業。規劃時要注意:若未來公開發行,現行依本條建立的安排將失去依據,所以在設計時就要考慮退場與替代方案

有人違約沒照約定投票,會怎樣

要先把兩層分開:①表決結果通常不受影響。拘束契約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違約股東在股東會上所投的票對公司而言仍然有效,你不能據此主張該次決議無效②違約方負契約責任,其他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難以量化是實務上的難點(「如果他照約定投票會怎樣」往往算不出來)。

所以契約設計比事後救濟重要:約定明確的違約金違約時的股份買回或優先購買權設定質權等擔保。而更根本的做法是:控制權對你越重要,就越應該往「表決權信託」的方向設計,因為實際行使的是受託人,不會有「當事人自己跑去投反對票」的問題。當然這也意味著要選對受託人並把信託契約的權限、報告義務與解任機制寫清楚。

最後一個實務提醒:這類契約的價值在於「事情還沒發生時大家願意講清楚」。一旦已經產生嫌隙才要談,通常談不成。在團隊關係最好的時候把它做完,是成本最低的時機。

常見問題

§175-1 I 承認兩種:①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間書面約定如何行使,表決權仍自己行使,彼此負契約義務) ②表決權信託(表決權移轉給受託人統一行使)。兩者都要求「書面」,口頭或通訊軟體共識難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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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II:表決權信託須將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名稱與住居所、移轉股份之總數種類數量,於常會30日前或臨時會15日前送交公司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契約在當事人間仍有效,但公司可不承認。臨時會時程很緊,收到通知就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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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III 明文:前二項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所以主要適用對象是非公開發行的新創與家族企業。規劃時要考慮未來若公開發行,現行安排將失去本條依據,需預先設計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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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違約股東在股東會投的票對公司仍有效,不能據以主張決議無效 ②只能在契約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難以量化 ③應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金、股份買回或優先購買權、設定質權 ④控制權越重要,越應改用表決權信託,因為實際行使的是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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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項:①適用範圍(哪些議案受拘束,勿概括寫全部) ②決策機制(如何形成共同意思,含時限與通知) ③行使方式(各自投票、委託代理或成立信託) ④期間與終止 ⑤股份移轉時受讓人是否承受與優先購買權 ⑥違約效果(違約金、股份買回、擔保) ⑦程序條款,採信託者務必把登記程序與天數寫入並指定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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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事一起處理:①釐清要解決的是控制權還是經濟利益(表決權安排不影響盈餘分派等其他股東權) ②創辦人股份的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 ③外部投資人的否決權與資訊權可能與既有契約衝突,簽投資契約前一併檢視 ④公開發行後本條不適用,需預先設計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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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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