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寫於網路時代之前的 2003 年,如今卻是家庭與職場糾紛的常客:偷看配偶手機、用前任的雲端帳號、離職前拷貝公司資料——這些日常的越界,在刑法第 36 章都有對應的條文。它的核心概念只有一個:「無故」——你沒有權源,就不要碰別人的數位空間。
我懷疑先生外遇,趁他睡著用他的指紋解鎖手機看LINE對話還截圖存證,他說要告我妨害電腦使用和妨害秘密,請問我會成立犯罪嗎?截圖能當外遇證據用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58、359 條:入侵,與拿走
- §358 管「進去」:輸入他人帳密、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手機、平板、雲端帳號都是「相關設備」。
- §359 管「拿走、刪掉、改掉」:截圖傳給自己=取得;刪對方訊息=刪除;改資料=變更;須「致生損害」,刑度更重(5 年以下)。
- §360 管「癱瘓」:灌程式干擾系統(DDoS、惡意腳本)。
- §363:以上均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間,和解撤告是常見終局。
「無故」:婚姻、懷疑、擔心,都不是授權
這一章最常見的辯解是「我們是夫妻」「我只是想確認他有沒有外遇」。實務的回答很一致:配偶間仍有資訊隱私,懷疑不等於授權,「為了抓姦」多數判決不認為是正當事由。真正可能阻卻「無故」的,是相處模式中的概括授權(手機互看、密碼共用的日常)——但那是個案認定,而且範圍有限。想在婚姻訴訟自保,合法蒐證的清單其實不短:自己收到的訊息、公開貼文、行蹤的合理紀錄、法院調查證據——先用完這些,再想別的。
法院怎麼說:有帳號,不等於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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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房仲業務,每個人都有公司系統的合法帳號——但帳號只能查自己承辦的案件。他們利用系統漏洞,以程式大量查詢非權限範圍的物件資料(分別 313、85、169 個物件,期間最長一年八個月),被公司揪出提告。法院的定性乾淨俐落:利用系統漏洞=§358 入侵;查詢取得非權限資料=§359 取得電磁紀錄;想像競合從一重論 §359,分別判 2 到 4 個月(得易科罰金);多次查詢因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薄弱,論以接續犯一罪。判決裡還有一個量刑細節:三人均未與公司和解——在告訴乃論的罪章裡,這通常是「有期徒刑」與「緩起訴」之間的差別。三個帶著走:①系統查得到≠公司讓你查,授權範圍才是紅線;②離職拷貝檔案是同一條罪,還可能疊加營業秘密法;③對企業,log 就是一切——沒有稽核紀錄,這種案子連起訴都難(參本站帳號被盜、營業秘密、竊錄證據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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