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的車、機器,鑰匙在你手上、車也天天在開,你卻不是「所有權人」?附條件買賣讓賣方保留所有權當擔保——付清前所有權還是賣方的,繳到一半沒繳,車可能被合法開走。
我用分期付款買了車(或機器、設備),還沒繳完,對方(車商或融資公司)說我遲繳就要把車開回去,請問這樣的『附條件買賣』合法嗎?車還沒過戶給我、所有權是誰的?被取回後我繳的錢會怎麼算?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6 條:付清價金前,所有權保留在賣方
你先把東西(車、機器)牽回家用,但約定「要等你把錢付清(或達成特定條件)」所有權才歸你;在那之前,所有權保留在賣方(出賣人)手上當擔保。這是分期付款買車、買設備最常見的擔保方式——車在你手上開,但付清前「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是車商或融資公司,不是你(所以車籍常還沒過戶或設定了動產擔保)。
第 28 條:遲繳或擅自處分,賣方得取回
- 取回事由:所有權移轉前,買受人不依約還款、不完成條件、或將標的物出賣/出質/處分致妨害出賣人權益者,得取回占有。
- 取回後要清算:買受人得於法定期間回贖;逾期得再出賣,價金扣費用與積欠價款後多退少補——不得不清算就沒收獨吞。
- 書面與登記:附條件買賣須書面訂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付清前勿擅自轉賣質押。
法院怎麼說:未清償前,所有權仍屬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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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一連串分期付款與附條件買賣車輛。法院援引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6 條,認買受公司未能清償分期付款債務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保留所有權);出賣人係本於所有權人地位再行出售。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附條件買賣「東西你在用、所有權還是賣方的」——付清前你只是占有使用人;②遲繳或把還沒付清的車擅自轉賣/質押,賣方可依第 28 條取回占有,且契約多有「一期未繳全部到期」的喪失期限利益條款;③被取回不等於繳的錢全泡湯——要求依法「回贖、再出賣多退少補」,保留繳款與通知證據,顯失公平可申訴或諮詢律師(參本站分期付款陷阱、汽車貸款、留置權各文)。
常見問題
買受人先占有標的物、約定付清價金或完成條件時始取得所有權之交易(動保法§26);付清前所有權仍『保留』在賣方(出賣人),當作擔保。分期買車設備最常見,買方是占有使用人+將來取得所有權者,非現在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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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動保法§28):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買受人不依約還款、不完成條件、或將標的物出賣/出質/處分致妨害出賣人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附條件買賣須書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取回須循正當方式,不得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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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全部沒收:取回後買受人得於法定期間『回贖』(補足積欠款贖回);逾期得再出賣,價金扣除費用與積欠價款後『多退少補』——剩餘返還買受人、不足仍得請求。出賣人不得不清算就沒收獨吞。收到取回通知盡快評估回贖並要求清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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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看清所有權何時移轉(保留所有權則遲繳有取回風險);②注意『喪失期限利益』條款(遲繳恐全部到期+取回);③確認書面與動產擔保登記;④付清前勿擅自轉賣質押(§28取回事由、恐涉刑責);⑤算清總價實質利率;⑥被取回要求依法清算多退少補、保留證據;⑦顯失公平可申訴或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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