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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 保全責任

請了保全還遭竊
誰要賠這筆帳

保全公司最常拿出來的說法是「我們只派一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保全業法對保全業設了一條比民法更嚴的規定,而法院也不接受用人力不足來降低專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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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司最常拿出來的說法是「我們只派一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保全業法對保全業設了一條比民法更嚴的規定,而法院也不接受用人力不足來降低專業義務

我們公司(或社區)有跟保全公司簽約,結果還是發生失竊。保全說當時有巡邏、監視器也壞了一段時間。請問保全公司要不要賠?我要主張什麼?契約裡的免責條款有效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內賊:保全業負的是無過失連帶責任

跟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照,差別立刻看得出來:民法的但書允許僱用人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相當注意而免責,但保全業法第 15 條寫的是「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保全業不能用「我已經善盡選任監督」來脫身。這一點在實務上非常關鍵,因為保全公司通常都拿得出教育訓練紀錄與巡查表。

適用前提有兩個:行為人必須是保全業所僱用之保全人員(外包、臨時借調或未納編者要先釐清僱傭關係);必須是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的權益。第三人受害通常要回到民法第 188 條或第 184 條處理。

外賊:主張不完全給付,不必證明保全對竊案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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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這條路的好處是舉證結構對委任人有利:你要證明的是「保全公司沒有依照契約提供應有的服務」,而不是「保全公司對竊案有故意過失」。常見的不完全給付態樣:應駐點時段無人在崗巡邏班次未確實執行或紀錄造假警報訊號響起未依約定時間到場監視系統故障未通報也未修復門禁管制未落實未依契約提供防盜建議

「人手只有一個」不能拿來當免責

人力是否足夠,本來就在保全公司的專業判斷範圍內;契約既然約定要提供防盜建議,「發現人力不足而應加派」正是它該做的事,不能反過來當成免責理由。你可以延伸出三個追問:

  1. 簽約前有沒有做過現場風險評估?評估報告在哪裡?
  2. 發現既有配置不足時,有沒有以書面向委任人提出加派或補強設備的建議?
  3. 契約約定的巡查頻率、駐點時段、到場時限,實際執行率是多少?

這三個問題把爭點從「保全有沒有抓到小偷」轉回「保全有沒有做它答應要做的事」,後者才是契約責任真正的戰場。

免責與賠償上限條款怎麼看

  1. 以特約排除保全業法第 15 條的無過失連帶責任,難認有效,因為該條是為保護委任人所設。
  2. 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依民法屬強行規定所禁,寫了也沒用。
  3. 一般過失的責任限制與賠償上限原則上屬契約自由,但屬定型化契約條款而顯失公平者,仍有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主張無效的空間。
  4. 簽約前比對契約有沒有漏掉主管機關所定的應記載事項

最後補一項多數人不會查的資料: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 1 對保全人員設有消極資格限制,第 10 條之 2 規定僱用時應施予一週以上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人員每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行為人若有消極資格情形,或訓練紀錄根本不存在,那就是組織面的重大瑕疵,而且這些紀錄要及早以書面索取,對方拒絕提供的紀錄本身在訴訟中也有價值。

常見問題

要,且為無過失責任。保全業法§15: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權益時,保全業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相較民法§188 I但書允許證明已盡選任監督注意而免責,保全業法不容許此抗辯。前提:①行為人須為保全業所僱用之保全人員 ②須因執行職務侵害委任人權益,第三人受害回歸民法§188或§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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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契約上的不完全給付。彰化地院114訴161:保全公司有未依債之本旨提供保全服務之情形,構成不完全給付,委任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227: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權利,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常見態樣:應駐點時段無人在崗、巡邏未確實或紀錄造假、警報響起未依約到場、監視系統故障未通報未修復、門禁未落實、未提供防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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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接受以人力配置降低專業注意義務。臺北地院112訴4659:保全公司抗辯僅派遣一名人員故不應課以過高注意義務,法院指出被告為專業保全公司,契約亦約定應提供防盜之建議。三個追問:①簽約前有無現場風險評估及報告 ②發現配置不足有無書面建議加派或補強設備 ③契約約定的巡查頻率駐點時段到場時限實際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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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看。①以特約排除保全業法§15無過失連帶責任者,難認有效 ②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條款依民法為強行規定所禁,無效 ③一般過失之責任限制與賠償上限原則上屬契約自由,但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得依民法§247-1主張無效 ④保全業法§12: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簽約前應比對有無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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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①契約與附件(服務規範、勤務配置表、報價單、風險評估報告;看巡邏頻率、駐點時段、警報到場時限、通報流程) ②勤務紀錄(巡邏簽到表、交接班紀錄、勤務日誌、排班表) ③訊號與通報紀錄(警報訊號、到場時間、通報紀錄) ④設備狀態(監視器感應器運作紀錄、故障通報維修單據) ⑤現場與損失(報案三聯單、警方資料、照片、失竊清單與價值證明) ⑥人員資格(保全業法§10-1消極資格、§10-2職前一週以上與每月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紀錄)。書面索取並保留送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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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是否為契約當事人。①契約由管委會簽訂者,當事人為管委會,住戶原則上不能直接依契約請求,應由管委會主張或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採取行動 ②住戶仍可能有侵權請求權,依民法§184對行為人、§188 I對保全公司,惟保全業法§15保護對象為委任人,住戶主張有障礙 ③三管齊下:要求管委會依約主張並提供勤務紀錄、自行保全證據並報案、必要時對行為人提刑事告訴 ④續約前要求納入住戶為契約利益第三人、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與受益人、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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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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