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司最常拿出來的說法是「我們只派一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保全業法對保全業設了一條比民法更嚴的規定,而法院也不接受用人力不足來降低專業義務。
我們公司(或社區)有跟保全公司簽約,結果還是發生失竊。保全說當時有巡邏、監視器也壞了一段時間。請問保全公司要不要賠?我要主張什麼?契約裡的免責條款有效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內賊:保全業負的是無過失連帶責任
跟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照,差別立刻看得出來:民法的但書允許僱用人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相當注意而免責,但保全業法第 15 條寫的是「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保全業不能用「我已經善盡選任監督」來脫身。這一點在實務上非常關鍵,因為保全公司通常都拿得出教育訓練紀錄與巡查表。
適用前提有兩個:行為人必須是保全業所僱用之保全人員(外包、臨時借調或未納編者要先釐清僱傭關係);必須是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的權益。第三人受害通常要回到民法第 188 條或第 184 條處理。
外賊:主張不完全給付,不必證明保全對竊案有過失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走這條路的好處是舉證結構對委任人有利:你要證明的是「保全公司沒有依照契約提供應有的服務」,而不是「保全公司對竊案有故意過失」。常見的不完全給付態樣:應駐點時段無人在崗、巡邏班次未確實執行或紀錄造假、警報訊號響起未依約定時間到場、監視系統故障未通報也未修復、門禁管制未落實、未依契約提供防盜建議。
「人手只有一個」不能拿來當免責
人力是否足夠,本來就在保全公司的專業判斷範圍內;契約既然約定要提供防盜建議,「發現人力不足而應加派」正是它該做的事,不能反過來當成免責理由。你可以延伸出三個追問:
- 簽約前有沒有做過現場風險評估?評估報告在哪裡?
- 發現既有配置不足時,有沒有以書面向委任人提出加派或補強設備的建議?
- 契約約定的巡查頻率、駐點時段、到場時限,實際執行率是多少?
這三個問題把爭點從「保全有沒有抓到小偷」轉回「保全有沒有做它答應要做的事」,後者才是契約責任真正的戰場。
免責與賠償上限條款怎麼看
- 以特約排除保全業法第 15 條的無過失連帶責任,難認有效,因為該條是為保護委任人所設。
- 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依民法屬強行規定所禁,寫了也沒用。
- 一般過失的責任限制與賠償上限原則上屬契約自由,但屬定型化契約條款而顯失公平者,仍有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主張無效的空間。
- 簽約前比對契約有沒有漏掉主管機關所定的應記載事項。
最後補一項多數人不會查的資料: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 1 對保全人員設有消極資格限制,第 10 條之 2 規定僱用時應施予一週以上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人員每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行為人若有消極資格情形,或訓練紀錄根本不存在,那就是組織面的重大瑕疵,而且這些紀錄要及早以書面索取,對方拒絕提供的紀錄本身在訴訟中也有價值。
常見問題
要,且為無過失責任。保全業法§15: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權益時,保全業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相較民法§188 I但書允許證明已盡選任監督注意而免責,保全業法不容許此抗辯。前提:①行為人須為保全業所僱用之保全人員 ②須因執行職務侵害委任人權益,第三人受害回歸民法§188或§184。
用我的情況問 AI →
走契約上的不完全給付。彰化地院114訴161:保全公司有未依債之本旨提供保全服務之情形,構成不完全給付,委任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227: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權利,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常見態樣:應駐點時段無人在崗、巡邏未確實或紀錄造假、警報響起未依約到場、監視系統故障未通報未修復、門禁未落實、未提供防盜建議。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法院不接受以人力配置降低專業注意義務。臺北地院112訴4659:保全公司抗辯僅派遣一名人員故不應課以過高注意義務,法院指出被告為專業保全公司,契約亦約定應提供防盜之建議。三個追問:①簽約前有無現場風險評估及報告 ②發現配置不足有無書面建議加派或補強設備 ③契約約定的巡查頻率駐點時段到場時限實際執行率。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分開看。①以特約排除保全業法§15無過失連帶責任者,難認有效 ②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條款依民法為強行規定所禁,無效 ③一般過失之責任限制與賠償上限原則上屬契約自由,但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得依民法§247-1主張無效 ④保全業法§12: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簽約前應比對有無漏列。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六類:①契約與附件(服務規範、勤務配置表、報價單、風險評估報告;看巡邏頻率、駐點時段、警報到場時限、通報流程) ②勤務紀錄(巡邏簽到表、交接班紀錄、勤務日誌、排班表) ③訊號與通報紀錄(警報訊號、到場時間、通報紀錄) ④設備狀態(監視器感應器運作紀錄、故障通報維修單據) ⑤現場與損失(報案三聯單、警方資料、照片、失竊清單與價值證明) ⑥人員資格(保全業法§10-1消極資格、§10-2職前一週以上與每月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紀錄)。書面索取並保留送達證明。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先確認是否為契約當事人。①契約由管委會簽訂者,當事人為管委會,住戶原則上不能直接依契約請求,應由管委會主張或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採取行動 ②住戶仍可能有侵權請求權,依民法§184對行為人、§188 I對保全公司,惟保全業法§15保護對象為委任人,住戶主張有障礙 ③三管齊下:要求管委會依約主張並提供勤務紀錄、自行保全證據並報案、必要時對行為人提刑事告訴 ④續約前要求納入住戶為契約利益第三人、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與受益人、違約金條款。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