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健身課或旅遊行程最常見的爭執是「廣告說有,契約沒寫」。消保法第 22 條的答案很清楚:企業經營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不因廣告有沒有寫進契約而不同。
我是看了廣告(或樣品屋、DM、網頁)才買的,結果實際交付的東西跟廣告不一樣,但契約裡沒寫那些內容。請問我可以要求照廣告履行或求償嗎?廣告算契約的一部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2 條:法定的特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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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法定的特別義務,不必先證明雙方有把廣告納入契約的合意。而「廣告」的範圍很廣:除了平面與網路廣告,樣品屋、示範單位、簡報、業務說明都可能被納入。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消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就指出,樣品屋內告示與建造執照亦屬樣品屋廣告內容之一部。
什麼情況評價會不同
所以實務會檢視:簽約過程中是否針對廣告內容另行協商並作成不同的約定、企業經營者在洽談時有沒有再以該廣告內容作為說明、契約中有沒有明確的更正或排除條款且該條款是否有效。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消上字第 12 號也顯示了業者可能成功的方向:該案樣品屋內告示均提醒消費者注意樣品屋與完工後房屋存在若干差異,且消費者得審視現場建造執照而瞭解窗戶規格,並認為應綜合觀察樣品屋整體內容判斷。看屋時把告示與建造執照拍下來,對雙方都是關鍵證據。
可以請求什麼
- 請求依廣告內容履行:補設施、改善規格。
- 減少價金:瑕疵無法補正或補正成本不成比例時最常見。
- 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瑕疵重大致不能達契約目的時。
- 損害賠償,並可依第 51 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故意五倍以下、重大過失三倍以下、過失一倍以下)。證明業者明知廣告與事實不符,會直接影響倍數。
主觀要件是「明知或可得而知」:不是無過失責任,但門檻不高,對於明顯不合常理的宣稱或曾被主管機關處分過的廣告主,媒體很難主張完全不知。而第 2 項是強行規定:媒體與廣告主之間的免責約定,或媒體單方公告的免責聲明,對消費者不生效力。媒體與平台要做的是建立廣告審查機制並留下紀錄,那是爭執「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另外,信用交易的廣告有一條專門的揭露義務:第 22 條之 1 要求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看到「零利率」、「月付只要」這類訴求時,直接找那個年百分率的數字;找不到本身就是警訊。
常見問題
消保法§22 I: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22 II: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高院112消上9引最高法院見解: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特別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有異,有廣告不實致消費者受損害者得請求。廣告範圍含樣品屋、示範單位、簡報與業務說明;高院114消上12指樣品屋內告示與建造執照亦屬廣告內容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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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臺南高分院114消上易1: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負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廣告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要約,縱廣告不實評價即有不同。高院114消上12:樣品屋內告示提醒消費者注意與完工後房屋存在若干差異,且得審視現場建造執照瞭解窗戶規格,是否違反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應綜合觀察樣品屋整體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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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5台上22:相關規定包含消費者以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22為由所提之損害賠償訴訟,不以依§7 III所提訴訟為限;該案事實為廣告內容為契約一部分,業者未提供與廣告相符之溫泉、符合法令之泳池而有瑕疵。請求方向:①依廣告內容履行 ②減少價金(高院114消上12案由即減少價金等) ③解約返還價金 ④損害賠償。另§51懲罰性賠償金:故意五倍以下、重大過失三倍以下、過失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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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23 I: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23 II:該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重點:①主觀要件為明知或可得而知,非無過失責任但門檻不高 ②連帶責任使消費者得直接向媒體請求全部 ③§23 II為強行規定,免責約定或免責聲明對消費者不生效力。媒體應建立廣告審查機制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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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保法§22-1 I: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22-1 II: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要點:①揭露者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非僅名目利率,手續費開辦費帳管費保險費一併納入 ②範圍與計算方式依各業別規範 ③為廣告階段之義務,契約已揭露不影響廣告違規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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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廣告本身:網頁截圖含網址與日期、DM型錄原件、影音、社群貼文與限時動態存檔 ②現場呈現:樣品屋示範單位展示品之照片影片及現場告示說明牌(高院114消上12認樣品屋內告示與建造執照屬廣告內容一部) ③洽談過程之說明、通訊軟體對話、郵件與提問回覆紀錄,可回應是否再據廣告為訂約說明洽談之爭點 ④契約全文與附件並比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⑤付款證明與時序 ⑥交付當下照片、驗收紀錄與逐項比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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