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保證正品」——這句話在契約上很有用,在訴訟上卻只是起點。買到假貨的法律問題其實只有兩個:你能要什麼(解約退款、減價、賠償),以及你還來得及嗎。第二個問題殺掉的案子,遠比第一個多。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名牌包,拿去專櫃鑑定是假貨,賣家不承認也不退款,請問我可以怎麼要回錢?有時間限制嗎?可以告他詐欺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59 條:交付仿冒品就是瑕疵
重點在不問過失:出賣人是不是也被上游騙了,不影響他對你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比主張詐欺或不完全給付好用得多——後兩者都要證明對方的主觀狀態或可歸責事由。實務上的標準組合是:先解約要回價金(第 359 條),再就額外損失(鑑定費、運費、轉售損害)依第 227 條求償。
第 365 條:通知之後,六個月
- 從速檢查、立即通知:民法第 356 條要求受領後從速檢查並即通知瑕疵——名牌商品收到就送鑑定,不要放著。
- 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會中斷、不會因為你在申訴或調解而暫停;逾期即消滅。
- 唯一的例外是「故意不告知」:要證明出賣人明知是仿品仍不告知,舉證責任在買方。
- 保險作法:發現當天寄存證信函——載明瑕疵內容、鑑定結果、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與返還價金請求,一封信同時完成通知與行使。
法院怎麼說:1,090 件假長褲,一毛都沒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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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電商賣家的慘痛示範:向盤商進貨的 adidas 長褲,倉庫被搜索查扣 1,090 件,自己因違反商標法被起訴,與商標權人以 43 萬元和解才換得緩刑,回頭向盤商求償 210 萬餘元。法院先給了他一半:交付仿品確實是瑕疵,而且不問盤商有無過失,本可解約。然後把另一半收回去:他在 108 年 8 月 15 日被搜索當天就已知悉並向盤商質疑,解除權最遲應於 109 年 2 月 16 日前行使,但起訴狀遲至 110 年 7 月才送到法院——逾期;至於「對方故意不告知」的例外,他無法證明盤商明知是仿品。全案駁回。三個帶著走的動作:①發現當天就寄存證信函解約,不要等刑案、不要等調解;②把「保證正品」的對話截圖存起來,那是證明明知的唯一素材;③同時主張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兩條路的期間與要件不同(參本站網購七天鑑賞期、賣家不出貨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