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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 網購

買到假貨,
六個月就是你的期限

假貨最貴的不是那件商品,是你猶豫的那半年——法律給的窗口只有六個月,而且證明對方「明知」比想像中難。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賣家保證正品」——這句話在契約上很有用,在訴訟上卻只是起點。買到假貨的法律問題其實只有兩個:你能要什麼(解約退款、減價、賠償),以及你還來得及嗎。第二個問題殺掉的案子,遠比第一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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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不問過失:出賣人是不是也被上游騙了,不影響他對你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比主張詐欺或不完全給付好用得多——後兩者都要證明對方的主觀狀態或可歸責事由。實務上的標準組合是:先解約要回價金(第 359 條),再就額外損失(鑑定費、運費、轉售損害)依第 227 條求償。

第 365 條:通知之後,六個月

  1. 從速檢查、立即通知:民法第 356 條要求受領後從速檢查並即通知瑕疵——名牌商品收到就送鑑定,不要放著。
  2. 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會中斷、不會因為你在申訴或調解而暫停;逾期即消滅。
  3. 唯一的例外是「故意不告知」:要證明出賣人明知是仿品仍不告知,舉證責任在買方。
  4. 保險作法:發現當天寄存證信函——載明瑕疵內容、鑑定結果、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與返還價金請求,一封信同時完成通知與行使。

法院怎麼說:1,090 件假長褲,一毛都沒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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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電商賣家的慘痛示範:向盤商進貨的 adidas 長褲,倉庫被搜索查扣 1,090 件,自己因違反商標法被起訴,與商標權人以 43 萬元和解才換得緩刑,回頭向盤商求償 210 萬餘元。法院先給了他一半:交付仿品確實是瑕疵,而且不問盤商有無過失,本可解約。然後把另一半收回去:他在 108 年 8 月 15 日被搜索當天就已知悉並向盤商質疑,解除權最遲應於 109 年 2 月 16 日前行使,但起訴狀遲至 110 年 7 月才送到法院——逾期;至於「對方故意不告知」的例外,他無法證明盤商明知是仿品。全案駁回。三個帶著走的動作:①發現當天就寄存證信函解約,不要等刑案、不要等調解;②把「保證正品」的對話截圖存起來,那是證明明知的唯一素材;③同時主張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兩條路的期間與要件不同(參本站網購七天鑑賞期、賣家不出貨各文)。

常見問題

可依民法§359解約或減價(不問過失)、§227不完全給付求償,通訊交易另有7日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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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依民法§356通知瑕疵起6個月內須行使,且交付後逾5年消滅;發現當天即寄存證信函解約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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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不問過失,仍應退款;但要突破6個月期限須證明對方「明知」而故意不告知,舉證在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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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游負瑕疵擔保、對上游同步求償;被查扣當天即應對上游發函解約,別等刑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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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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