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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 / 補習班

線上課程平台不是補習班
退費準則不一定適用

補習班的糾紛集中在兩件事:錢退不退,以及老師的背景。而第一個問題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前提:你買的東西如果不是「在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的補習班服務,退費準則就可能不適用。

11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補習班的糾紛集中在兩件事:錢退不退,以及老師的背景。而第一個問題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前提:你買的東西如果不是「在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的補習班服務,退費準則就可能不適用。

我幫小孩報了補習班或線上課程,想退費卻被刁難。請問補習班的退費規則是什麼?線上課程適用嗎?補習班老師的背景可以查嗎?沒立案的補習班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先確認它是不是「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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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線上課程要有心理準備:它可能不受補習班退費準則保障,而要回到消費者保護法與契約本身的約定。反過來,經核准立案的補習班雖然常是「公司附設」,但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認定它有一定名稱、設有代表人、對外招生收費,屬非法人團體,得為行政法上的義務主體,可以直接成為裁罰對象。

第 9 條:退費規則的三層結構

  1. 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地方政府依準則訂定補習班管理規則,退費比例通常規定在這一層
  3. 你簽的那份書面契約。第 9 條第 2 項明文要求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
  4. 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約定條款,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無效,但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9 條第 4 項:聘僱前要送核准

每一位老師上工前,補習班都必須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准,聘用前還要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應解聘事由。而負責人本身有這些情事時,主管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補教業慣用化名或藝名招生,但條文要求除立案名稱外,凡涉及人名都要揭露真實姓名。理由很直接:只用藝名,家長就無從查證這位老師有沒有應解聘的事由,前面所有的查詢與核准機制都會被架空。而「不得有虛偽不實」涵蓋誇大升學榜單、掛名不授課的名師、虛構學經歷等常見話術,射程包含線上直播、社群貼文與說明會的口頭陳述

違反者處負責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令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第 24 條:沒立案的四重效果

  1. 命立即停辦公告(公開點名)。
  2. 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
  3. 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4. 要件是「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所以「家教班」「學習中心」「工作室」都可能落入。

花五分鐘要求業者出示立案證書,核對立案名稱、地址與類科,或到地方教育局處的補習班資訊系統線上查詢,是很划算的動作。沒立案的補習班一旦被勒令停辦,已繳的學費要拿回來會非常困難。

補習班不能什麼都做

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常見的延伸業務其實分屬不同法規:課後照顧(安親)要另外立案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幼兒教保服務要立案為幼兒園;才藝、電腦、語言則要落在核准的類科範圍內。立案證書上的類科是有拘束力的。

最後一個很實用的提醒:第 6 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的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一次預繳兩三年學費的方案,本身就與這個制度設計不符,風險相對高。

常見問題

§3補習及進修教育分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6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修業期限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準則定義:**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線上課程公司**非準則所指之短期補習班,無適用退費準則之餘地**,契約標的為網路數位化商品及服務,開通帳號後即可無限制瀏覽。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經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有一定名稱及代表人、對外招生收費,依民訴§40 III屬**非法人團體,得為行政法上義務主體**;並指出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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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④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設立、收費、**退費方式與基準**、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保障等為**準則規定**,地方再依準則訂管理規則。§9 II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應查三份文件:①中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②地方補習班管理規則(退費比例多在此層) ③所簽書面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約定條款依消保法§17 V無效但仍構成契約內容。爭議處理順序:向業者申訴 → 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 消費爭議調解 → 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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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V聘僱前應檢具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外籍教職員工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異動時亦同。§9 IX聘用或僱用前應向主管機關**查詢**。§9 VI三款應解聘解僱事由:①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②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查證屬實 ③非情節重大者經認定有必要解聘解僱,並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僱用。§9 VII**負責人有前項情事者應廢止補習班立案**。§9 X知悉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該等行為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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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II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藝名條款,避免架空查詢與核准機制)。射程含線上直播、社群貼文與說明會口頭陳述。§9 XIII違反§9 III至V、IX或X者,處負責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令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25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四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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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I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①命立即停辦 ②**公告** ③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 ④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24 II屆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灰色地帶:以家教班、學習中心、工作室名義招生、住宅內開班、社團名義收費授課。查證方式:要求出示立案證書並核對立案名稱、地址與類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可線上查詢。§9 V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檢查設立條件、樓層面積、設施設備、服務人員、課程類科與內容、**退費方式與基準**、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保障等,並令提供資料,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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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做短期補習教育。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引述:**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延伸業務分屬不同法規:①課後照顧(安親)屬兒少權法,應另立案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②幼兒教保服務屬幼照法,應立案為幼兒園(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9號判決之爭點) ③才藝、電腦、語言等應在核准類科範圍內。§9 I④核准事項包括**類科與課程**,立案證書上之類科有拘束力。§12補習及進修教育得以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方式辦理,但仍須回到「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五人以上、收費」之判斷。§23得招收外國人。§6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預繳兩三年學費之方案與制度設計不符,風險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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