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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 / 私校退場

學校要停辦
學生由主管機關分發

私校退場最讓學生與教職員恐慌的,是不知道自己會怎麼樣。退場條例其實把三件事都寫進去了:誰會被列管、停辦前要維持開課、以及停辦時學生由主管機關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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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最讓學生與教職員恐慌的,是不知道自己會怎麼樣。退場條例其實把三件事都寫進去了:誰會被列管停辦前要維持開課、以及停辦時學生由主管機關分發

我就讀的學校(或任教的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聽說可能要停辦。請問我的學籍怎麼辦?會被分發到哪裡?教職員的資遣與薪資怎麼處理?學校的財產最後歸誰?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6 條:七款列管事由

第 2 項的「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對外部人非常重要:選校或評估留任時,可以查詢主管機關公開的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與查核紀錄,不必等到出事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88 號判決也整理了這個流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的學校,經審議會認定有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接受專輔小組的定期查核及輔導

停辦前: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

這一條處理了在校生最直接的恐懼:學校會不會突然關門。義務內容是「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不是只維持行政;而且所需費用得由退場基金墊付,不會因為學校沒錢就直接停課。

停辦時:學生由主管機關分發,增加的支出有補助

  1. 分發是主管機關的義務,不是學生自己去找學校。
  2. 增加的支出有補助,必要時還有助學金。
  3. 學分抵免與畢業條件依辦法辦理,要提早確認已修學分在新學校如何採計,尤其是專業科目與實習學分。
  4. 依第 20 條,停辦時學籍資料、人事資料、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所以日後申請成績單或學歷查驗是向那所學校申請

教職員:契約於停辦日前一日終止

終止的時點是法定的(停辦日之前一日),而且排除了教師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校內資遣程序的適用。要提早取得聘約、薪資單、年資證明與勞健保投保紀錄,並確認積欠薪資的金額: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積欠教師薪資列為列管事由,而且以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為要件,所以遇到欠薪要向主管機關反映,而不是只在校內爭取

至於學校的財產,第 21 條規定停辦後二個月內應報請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除合併外,依董事會決議報經核定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21 號裁定所處理的案件,就是停辦期限屆滿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而依第 21 條令其解散

常見問題

七款(退場條例§6 I):①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②經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基準 ③經限期改善屆期檢核仍不通過 ④經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⑤積欠教師薪資且經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 ⑥三年內被列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⑦違反私立學校法、教育法規或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6 II:應組查核輔導小組定期查核輔導並公開紀錄。§6 IV過渡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14上288整理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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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退場條例§16: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14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要素:①前提為董事會已依§14重新組織 ②義務為維持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 ③費用得由退場基金墊付。§15: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解聘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43 II;校長出缺得遴聘代理,不適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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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條例§19 I: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19 II:因轉學他校增加之支出應予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19 III授權訂定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等辦法。§20: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永久保存資料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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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條例§18 I: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資遣程序者應於停辦日資遣並依§17 I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27 I及校內資遣程序規定。§18 II: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權利義務由學校法人與當事人另行約定。教職員應:①注意終止時點為法定 ②確認年資與資遣慰助金計算基礎 ③知悉已排除教師法§27 I與校內程序 ④提早取得聘約薪資年資紀錄並確認積欠薪資,§6 I⑤積欠教師薪資為列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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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條例§21 I: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應報請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21 II: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73、§75辦理。§21 III:清算後賸餘財產除合併外,①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核定捐贈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②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歸屬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適用私立學校法§74。§21 IV、V過渡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14上221即依§21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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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6 II主管機關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選校或評估留任時可查詢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與紀錄 ②學生保留歷年成績單、學分抵免資料、實習與證照紀錄;教職員保留聘約、薪資單、年資證明、勞健保投保紀錄 ③積欠薪資應向主管機關檢舉(§6 I⑤以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為要件) ④提早確認§19 III辦法所定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學分抵免與畢業條件 ⑤記下§20指定繼續保存資料之學校 ⑥以專案輔導名單與查核紀錄作為入學與求職之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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