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是不是一輩子完了?」——先把三本帳分開:判決書(公開查詢系統永遠查得到,但會遮個資)、刑案資料(警政內部紀錄,一般人與雇主查不到)、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多數場合唯一會被要求的那張)。而良民證依法有一長串不予記載清單:緩刑、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滿五年,申請出來都是「無刑事案件紀錄」。
我之前被判拘役易科罰金,申請良民證會有紀錄嗎?找工作會被看到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本帳:誰看得到什麼
- 裁判書查詢系統:判決全文公開(姓名多已遮隱),輸入姓名不易反查;這是「紀錄永遠存在」說法的來源,但實務上幾乎不影響生活。
- 刑案資料(警政署):含移送、偵查紀錄,僅司法警察與特定機關依法調取——雇主、房東、保險公司都看不到。
- 良民證:你自己申請、自己決定給誰;內容只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與依法應記載的項目——第 6 條的不記載清單就是為了更生保護,讓輕罪者回歸社會。
第 6 條:不記載清單
實用對照:酒駕初犯判 3 個月易科罰金——繳完 5 年內不再犯,良民證乾淨;詐欺判 6 月緩刑 2 年——緩刑期滿未撤銷,乾淨;竊盜判拘役 50 日——本來就不記載。真正會留在良民證上的,是入監執行的有期徒刑與執行完未滿 5 年的易科罰金案。這也是為什麼認罪協商時,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價值遠不只是不用坐牢。
求職:雇主能要、你能不給的界線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犯罪紀錄在列,違者可處 6 萬至 30 萬罰鍰。合法要求的情形是法定消極資格:保全人員(保全業法)、幼兒園教保人員(幼照法)、金融特定職位、計程車駕駛(道交條例執業登記)等,特定犯罪紀錄依法不得任職——這些職位查的還不只良民證。一般職缺被強索良民證: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已入職後被發現無關前科而解僱,解僱合法性大有可爭之處。
常見問題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求職、移民常用;依§6 多種紀錄不記載。
緩刑未撤銷、拘役罰金、免刑、易科罰金滿 5 年未再犯——通通不記載。
不起訴、緩起訴、無罪=良民證無紀錄;內部刑案資料一般雇主查不到。
與職務無正當關聯不得要求(就服法§5,違者可罰);法定消極資格職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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