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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前科

有前科會跟一輩子?
良民證的真相

「前科」有三本帳:判決書、刑案資料、良民證——多數人怕的那本,其實最容易變乾淨。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有前科是不是一輩子完了?」——先把三本帳分開:判決書(公開查詢系統永遠查得到,但會遮個資)、刑案資料(警政內部紀錄,一般人與雇主查不到)、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多數場合唯一會被要求的那張)。而良民證依法有一長串不予記載清單:緩刑、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滿五年,申請出來都是「無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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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帳:誰看得到什麼

  1. 裁判書查詢系統:判決全文公開(姓名多已遮隱),輸入姓名不易反查;這是「紀錄永遠存在」說法的來源,但實務上幾乎不影響生活。
  2. 刑案資料(警政署):含移送、偵查紀錄,僅司法警察與特定機關依法調取——雇主、房東、保險公司都看不到。
  3. 良民證:你自己申請、自己決定給誰;內容只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與依法應記載的項目——第 6 條的不記載清單就是為了更生保護,讓輕罪者回歸社會。

第 6 條:不記載清單

實用對照:酒駕初犯判 3 個月易科罰金——繳完 5 年內不再犯,良民證乾淨;詐欺判 6 月緩刑 2 年——緩刑期滿未撤銷,乾淨;竊盜判拘役 50 日——本來就不記載。真正會留在良民證上的,是入監執行的有期徒刑執行完未滿 5 年的易科罰金案。這也是為什麼認罪協商時,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價值遠不只是不用坐牢。

求職:雇主能要、你能不給的界線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犯罪紀錄在列,違者可處 6 萬至 30 萬罰鍰。合法要求的情形是法定消極資格:保全人員(保全業法)、幼兒園教保人員(幼照法)、金融特定職位、計程車駕駛(道交條例執業登記)等,特定犯罪紀錄依法不得任職——這些職位查的還不只良民證。一般職缺被強索良民證: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已入職後被發現無關前科而解僱,解僱合法性大有可爭之處。

常見問題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求職、移民常用;依§6 多種紀錄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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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未撤銷、拘役罰金、免刑、易科罰金滿 5 年未再犯——通通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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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緩起訴、無罪=良民證無紀錄;內部刑案資料一般雇主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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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職務無正當關聯不得要求(就服法§5,違者可罰);法定消極資格職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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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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