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刑法增訂性影像專章,把數位性暴力的每個環節都寫進罪名:偷拍(第 319-1 條)、散布(第 319-3 條)、恐嚇要脅——連「還沒流出、只是威脅」都有罪責。最重要的觀念只有一句:拍攝同意不等於散布同意——自願拍的照片被前任外流,一樣是犯罪;而台灣已有專責下架機制,影像流出不是無解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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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地圖:從偷拍到勒索
整條產業鏈都有對應罪名:攝錄(319-1)、散布合意拍攝的影像(319-3 第 1 項)、散布非法攝錄的影像(319-3 第 2 項,更重)、營利散布(加重)、以性影像恐嚇(恐嚇危安/恐嚇取財)、深偽合成(不實性影像專條)。多數屬告訴乃論(第 319-6 條)——6 個月的告訴期間與「撤告即終局」的特性,直接影響你的談判與提告節奏。
實例:法院把界線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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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把交往時合意拍攝的照片,用盜辦的帳號上傳臉書、IG——法院的三段論清楚示範了新法架構:①合意拍攝 → 不是 319-1 的犯罪攝錄;②未經同意散布 → 仍構成 319-3 第 1 項之罪;③告訴人撤回告訴 → 不受理終結。給被害人的兩個提醒:撤告是單行道(和解要把下架、銷毀、違約金全部寫進條件再撤);盜用帳號上傳另涉妨害電腦使用罪——罪名清單越完整,談判籌碼越足。
反制 SOP:下架、追訴、求償三軌
- 證據:威脅訊息、上傳頁面全程截圖(含網址、帳號、時間);絕不刪對話、不付錢、不再傳任何影像。
- 下架:成人影像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線上申訴(通知平台限期移除+跨境協處);未成年人影像走 iWIN;Google 搜尋結果另申請移除。
- 刑事:婦幼警察隊報案(有隱私保護流程);對象是伴侶/前伴侶,同步聲請保護令(數位性暴力入法,可禁止散布與接觸)。
- 民事:慰撫金(隱私、名譽侵害情節重大,實務金額可觀)+請求交付銷毀影像;和解書務必載明「已全數刪除、再流出違約金」條款,再談撤告。
常見問題
偷拍 3 年以下(§319-1)、散布更重、恐嚇要脅另成罪;深偽也入罪。
能告:合意拍≠可散布,散布仍犯§319-3(實例);告訴乃論 6 個月、撤告不可逆。
性影像處理中心(成人)/iWIN(未成年)申訴下架+報警溯源保全,雙軌並行。
保存威脅證據、不付錢→婦幼隊報案→保護令(禁散布)→民事慰撫金+銷毀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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