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人口破三十萬的台灣,每天都在發生同一種悲劇:長輩被帶去簽約——賣地、贈與、借款、保證——家屬事後拿著診斷書主張無效,然後敗訴。因為民法第 75 條要的不是「他有失智症」,是「簽字那一刻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而那一刻,通常沒有錄影、沒有證人、沒有及時的就診紀錄。這篇講清楚怎麼舉證,更講清楚為什麼事前防線勝過事後訴訟。
父親確診失智後把土地簽約給別人,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要回來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75 條:效力的三張地圖
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一切法律行為無效——保護最強,但要事前聲請;受輔助宣告:不動產處分、借貸、贈與等重大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效力未定;未受宣告:行為原則有效,主張無效者須證明行為當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舉證之難,是所有事後救濟的共同瓶頸。備位武器別忘了:第 92 條詐欺脅迫(撤銷)、第 74 條暴利行為(急迫輕率無經驗+顯失公平,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實例:一紙診斷,擋不住一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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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敗因,每個都是教材:①醫療縱深斷裂——確診後未回診,簽約時點的認知狀態成為證據真空;②未受任何宣告——法律上他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③請求權基礎選錯——主張「錯誤」而非第 75 條,要件根本對不上。反面就是勝訴方程式:綿密的就醫紀錄+回溯精神鑑定+簽約情境證據+正確的請求權(75 條為主、詐欺與暴利行為備位)——以及最重要的,交易的異常性(賤價、無對價)會讓法官願意多看你一眼。
事前防線:一張聲請狀勝過十年訴訟
- 初期(能力尚在):意定監護(自選監護人)+安養信託(財產上鎖)——參本站兩篇專文;此時辦,效力無可爭執。
- 中期:輔助宣告——保留日常自理,鎖住不動產處分、借貸、贈與、保證;聲請成本低(診斷證明+親屬系統表),是全題性價比之王。
- 重度:監護宣告——全面代理;搭配法院對監護人處分財產的許可監督。
- 不動產加鎖:辦理預告登記限制移轉——就算有人把長輩帶去地政,登記關卡直接擋下;存摺印鑑分離保管、銀行約定大額通知,同步佈防。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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