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檢察官已經處理了,國稅局怎麼還來罰我?」——一行為不二罰不是「只能罰一次」這麼簡單。它是一套刑事與行政如何分工的精密規則:什麼時候刑事優先、什麼時候行政補上、已付的緩刑金怎麼扣抵,都有明文。
我同一個行為(例如逃漏稅、酒駕、違規營業)已經被檢察官或法院處理了,現在行政機關(國稅局、監理站、衛生局)又要罰我,請問這樣算一行為兩罰嗎?我可以主張只罰一次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6 條:刑事優先,但有例外
- 原則刑事優先: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義務,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科行政罰鍰。
- 非罰鍰處分仍可併:停業、吊照、沒入等罰鍰以外的處分,行政機關仍得裁。
- 未受刑罰則行政補上:經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等未實際受刑罰者,得另裁行政罰鍰。
- 扣抵:已付的緩起訴金/緩刑金或義務勞務,應在行政罰鍰內扣抵。
緩刑、緩起訴算不算「受刑罰」
關鍵在有沒有實質受到刑事處罰: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同「實質未受刑罰」,行政機關可另裁罰鍰;緩起訴沒有科刑,同理。但如果緩起訴/緩刑時命你支付一定金額或義務勞務,那筆錢或勞務要在行政罰鍰內扣抵(避免變相雙重制裁)。常見情境:酒駕、逃漏稅、違規營業——有沒有被刑事「實際處罰到」,決定行政罰要不要補上。
法院怎麼說:緩刑等同未受刑罰,可另裁罰、緩刑金扣抵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納稅人逃漏個人綜所稅,先受刑事判決宣告緩刑並附緩刑金 500 萬確定,國稅局再裁處漏稅罰。納稅人主張同一行為受刑罰與行政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法院駁回並把規則講清楚:受緩刑宣告確定者,緩刑期滿未撤銷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同實質未受刑事處罰,就同一基礎事實另為行政裁罰無違一行為不二罰;而且裁罰時已把緩刑金 500 萬扣抵罰鍰。這件判決把「同一件事會不會被罰兩次」的答案講明白了:①刑事優先,但「緩刑/緩起訴」因為沒有實際科刑,行政罰會補上——別以為「檢察官/法院處理過就沒事」;②已付的緩起訴金/緩刑金要在罰鍰內扣抵,別讓機關漏算;③罰鍰以外的處分(停業、吊照、沒入)就算刑事優先也可能併裁,要另循行政救濟爭執。真正要主張一行為不二罰,先確認「同一行為」並看刑事有沒有「實際處罰到」(參本站逃漏稅、酒駕、行政救濟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