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的人搬走了、失聯了、跑到國外——訴狀寄不到,官司難道就打不下去?公示送達是法律給的最後手段:把文書公告,經一定期間視為已送達。但它有嚴格的前提:必須先「窮盡其他送達方法」。
我要對某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搬走、失聯、住所不明、或人在國外找不到,訴訟文書送不到,請問這樣官司還能進行嗎?公示送達是什麼、要怎麼聲請?我如果是被公示送達的一方又該怎麼救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49 條:處所不明等情形得公示送達
訴訟要進行,法院文書須合法送達當事人。對方住所不明、失聯、在外國送不到時,法院得准把文書以公告方式處理(黏貼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登公報或新聞紙),經一定期間視為已送達,程序得繼續(如按期開庭、一造辯論判決)。因為它會在「對方實際沒收到」下視為送達,要件把關很嚴。
要件與生效:最後手段,20 日或 60 日生效
- 處所不明須認真查:指「已用相當方法探查(查戶籍、最後住居所)仍不知」——不能隨便說找不到。
- 在外國先囑託送達:應先囑託外交部送達,不能囑託始得郵務送達,均未果方得公示送達。
- 生效期間:自公告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152);應於外國送達而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
法院怎麼說:跳過囑託外交部逕公示送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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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遷居國外且住居所可查,原審未先依第 145 條囑託外交部送達,逕以郵務及公示送達通知言詞辯論期日並一造辯論判決。法院認送達不合法——應於外國送達者須先囑託外交部、不能囑託始得郵務送達、均未果方得公示送達;當事人未獲合法送達喪失攻防機會,廢棄發回。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公示送達是「對方確實找不到」的最後手段,不是「懶得找」的捷徑——聲請前務必用相當方法探查處所並留紀錄,外國當事人先囑託外交部送達;②跳過程序的公示送達會使判決被廢棄、再審,反而更慢;③被公示送達卻沒收到的一方,仍有上訴(期間自生效起算)、再審(送達不合法)、爭執送達合法性等救濟(參本站支付命令、再審、一造辯論各文)。
常見問題
法院文書須合法送達當事人訴訟才能進行;對方住所不明、失聯、在外國送不到時,法院得准為公示送達(民訴§149)——以公告方式處理,經一定期間視為送達,程序得繼續。是對方找不到時的最後手段,要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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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是最後手段:①『處所不明』須『已用相當方法探查(查戶籍、最後住居所)仍不知』;②在外國者須先囑託外交部送達、不能囑託始得郵務送達、均未果方得公示送達(本文)。跳過程序逕為公示送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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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網站/登報最後登載)起,經『20日』發生效力(民訴§152);應於外國送達而公示送達者經『60日』;同一當事人後續依職權公示送達自黏貼翌日生效。生效後視為合法送達,程序得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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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示送達者:①上訴期間自公示送達生效起算,趕在期限內上訴;②送達不合法致喪失答辯機會可再審(民訴§496);③爭執公示送達要件不備。聲請方:先用相當方法探查留紀錄、外國當事人先囑託外交部送達、勿跳程序(否則判決遭廢棄再審更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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