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還清了,對方卻拿著舊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來強制執行;或債權早已因和解、時效而消滅——這時擋下執行的武器,叫債務人異議之訴。它爭的是「這筆債到底該不該被執行」。
對方拿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對我強制執行,但這筆債其實我已經清償了、或已經和解、抵銷、罹於時效、根本不存在,請問我可以怎麼擋下這個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怎麼提?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4 條:債不該被執行,得提異議之訴
債權人拿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執行,而你認為「這筆債不該被執行」(已清償、和解、抵銷、時效、不存在),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或宣告不許執行。核心是爭「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有問題」,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成立前 vs 後:看執行名義有無既判力
- §14 I(有既判力,如確定判決):只能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的消滅或妨礙事由(裁判須在前訴言詞辯論終結後)。
- §14 II(無既判力,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拍賣抵押物裁定):連成立「前」的債權不成立/消滅事由亦得主張。
- 別混淆:債務人異議之訴(爭這筆債)≠ 第三人異議之訴(§15,爭這東西是我的)≠ 聲明異議(§12,爭程序方法)。
法院怎麼說:本票裁定無既判力,得爭原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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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的強制執行,主張本票「無原因關係」(未借款)而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提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法院闡明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連成立「前」的債權不成立、消滅、妨礙事由亦得主張(本案雖經審理認借貸關係存在、本票有原因關係,異議之訴無理由,但確立了可審查的範圍)。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能主張什麼,先看執行名義是哪一種——有既判力的只能爭成立後的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無既判力者連原因關係都能爭;②務必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並搭配聲請「停止執行」(通常供擔保),避免財產先被拍賣;③備妥清償、和解、抵銷、時效、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的證據,分清它與第三人異議之訴、聲明異議的不同(參本站第三人異議之訴、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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